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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2、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
- 3、新消法关于赠品的规定
- 4、2018年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意见稿解读
- 5、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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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分析:①错误,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正司法。②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材料中讲全国人大科学民主立法,③④符合题意。
新消法关于赠品的规定
从《民法典》来解释,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
赠品也是商品,因此商家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赠品,同时要保证赠品的质量。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并没有排除包含赠品,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新草案)
对众多消费者关注问题都有所规定。在赔偿环节上,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扩展资料:
最高院的新规出台后,‘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在审结了一起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后,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这样表示。
去年,消费者在长沙某超市购买了“蜂胶片”3盒,花费353.97元,事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执行标准、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商的信息等内容。“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石先生说,他虽然并未因该产品受到损害,但还是向超市提出退一赔十要求,遭到对方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违反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对石先生提出的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超市方赔偿消费者10倍赔偿金353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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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意见稿解读
2018年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意见稿解读
目前,与每个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进行新一轮修改,条例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方便公众提前了解并提意见建议。同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正在招募立法听证会的代表,有意向的市民可在7月2日前报名参加。
对比现行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作出了较多修改。这些修改有对原条例的修正,也有不少增加的条款。但最终新版的条例还要征求民众、专家意见作出进一步修改,并经各级会议审定之后方出台施行。
【征求意见稿解读】
关于个人信息:发生信息泄露时商家应及时通知消费者
消费者在现场或者网上购买商品,有时会需要提供电话、住址等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利用,消费者沦为骚扰电话侵害对象,甚至遭遇电信诈骗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和处罚难等困境。
对此,征求意见稿在原条例的第13条后面拟增加一条,作为第14条,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同时,第27条改为第30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
以上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肖像、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学历、职业、指纹、血型、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如何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我们将听取民众和听证会代表的建议并合理采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处处长张国平说。
关于网购:消费者有权7天无理由退货
网购作为目前最流行的日常消费手段,由于无法亲眼实见商品而不乏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的现象。此次修改的条例,拟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明确化和细化。
按照现行条例,经营者以邮购或者电视、网络、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价格提供;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内退货。
征求意见稿拟将此条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前确认。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所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不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价值明显贬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
张国平介绍,将于近期开展的听证会,也将重点讨论在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中,如何进一步明确可退货商品的范围和要求,希望大家献计献策。
关于捆绑消费:餐饮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等
外出就餐结账时,你是否有遇到过清单中有“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商家事先并未告知的收费?
针对一些餐厅“捆绑消费”、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霸王条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拟增加第36条: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所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关于预付消费:商家不能继续提供服务要提前30天告知
为快速揽钱保证资金链的持续,美容院、健身房、餐饮店、蛋糕房等很多商家都推出预付款消费。但办了预付卡之后,消费者就等同于面临了商家跑路、限制选择范围导致服务缩水、不公平格式条款等风险。消费者因此被骗的新闻层出不穷。张国平说,如何进一步规范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预收资金的安全也将是听证会的一大话题。
记者看到,原条例中并没有关于预付消费的条款。征求意见稿拟增加第29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参与方法
公众可从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的“调查征集”栏目查看《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有意向的社会各界人士还可于7月15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联系电话:0731-89990735;传真:0731-89990730;邮箱:1584794768@qq.com。
同时,将于近期举办的听证会也正在招募参与者,大家可拨打省工商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电话(0731-85693380)咨询报名事宜。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第五条 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第十五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消费者有权对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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