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日,一中年男子来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司法所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在交谈中得知,他在五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伤了脚,留下病根。由于事发后,肇事司机未主动赔偿,他便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肇事司机赔偿该男子医药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五万余元。谁料到,法院判决后,对方仍然没有及时履行,一拖再拖,转眼五年过去了。该男子询问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在还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到了否定的答案后,他当场傻了眼,后悔没有早点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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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划重点!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过了执行期限的话,就丧失了法律救助条件与机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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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呢?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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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小编提醒:
当前群众法治意识普遍提升,在权利收到侵害时,绝大部分都会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但有些当事人在拿到一纸判决书后就以为“万事大吉”,在对方拖延履行后,迟迟不寻求救济,最终错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机会。小编提醒大伙儿,一定要及时主动出击,让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浙江普法 转载发布
来源:余杭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