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
没有失效,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的“执行解释”和“适用解释”都还有效。
2000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曾经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适当提高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级,有些省份也做过这方面的尝试,但实践证明,提级管辖对行政干预有所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行政。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就有关条款。
是针对新法的部分新制度新条款的择要式配套式规定,条文内容较少,因此,没有规定的部分仍然适用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