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考点解析 华图教育 在许多省份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是必考的内容,在这块我们主要学习总则的知识点,从大的方向来说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三者之间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不管是定罪还是量刑都要以刑法为依据,所以说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就必须要明白什么是刑法,刑法在什么范围内适用,在适用刑法的时候司法机关要遵循哪些基本的原则。而在这么多内容里面,“罪刑法定原则”是我们要学习的重中之重,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个梳理和深入理解。 罪刑法定原则,它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评价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要以行为时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这一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签署的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中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现在我们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还有确定的罪刑法定。 第一、成文的罪刑法定主要是强调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而其他机关指定的文件比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都不得规定罪刑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制定刑法。而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习惯法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所以应当被禁止。在我们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考罪行法定原则要么以选择题的形式考,要么是以简答题、论述题的形式考,如果是简答题,那么在作答的时候首先从“成文”这个角度入手,结合刑罚的严厉性来阐述。 第二、事前的罪刑法定,主要是指我国禁止溯及既往,或者说禁止事后法。比如说,我今天干件事,按照今天的法律我没事,但明天出台一部新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然后按照这个事后的法律给我定罪,这肯定是不合理。因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有指引作用的,只要我不违法,我在社会上可以自由地生活。在这儿我们要注意,刑法一般情况下是禁止溯及既往的,但是在未决犯还没有定罪前,正好出了新的刑法修正案,并且新法规定未决犯所犯罪行要比旧法轻的时候,我们适用新法,这是为了保障人权,毕竟新法的立法技术要比旧法更科学,所以我国不禁止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关于这个知识点,命题人常通过判断题的形式来考察我们的掌握程度,那我们就要记住,刑法的溯及既往是有例外的。 第三、严格的罪刑法定,我国刑法解释包括扩大解释,也就是说在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我们可以对刑法条文进行扩大化的解释,但是解释不能超出可能性范围,也就是禁止类推解释。比如说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我们就不能解释为“通奸”,我国是没有通奸这一说的。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我们不能当然的解释为“骨灰”。所以说审判机关的判案人员不能想当然的解释,一定要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个知识点在选择题当中考的比较多,结合刑法中的扩大解释来考察,只要在平时的学习当中把二者的界限把握好即可。 第四、明确的罪刑法定,主要是针对立法者在进行立法的时候要避免绝对的不定刑和绝对的不定期刑。绝对的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 不规定刑罚的种类;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不规定具体刑期。为何要禁止绝对的不定刑和不定期刑,主要是因为这两种规定违反了国民预测可能性,如果说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那么反过来,没有明确的刑罚也就没有犯罪。除了上面内容,明确的罪行法定还表现在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这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以上就是罪刑法定的全部内容,考察方式多以选择题和判断题为主,在某些省份的事业单位考试或者政法干警的考试当中,也会以案例、简答的形式来考察考生对该原则的理解程度。 【例1】《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刑法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C.普遍保护原则 D.罪刑相适应原则 【解析】这是一道识记类的题目,主要考查考生对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理解。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根基和本源,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文本表述,第4条规定的是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5条规定的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所以很明显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C选项普遍保护原则属于刑法效力原则,并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排除。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