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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盗窃案件分析报告)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13 08:00:06 浏览15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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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向信托公司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现以已公开的全国法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作出的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制作本报告。本报告从案件数量、各区案件分布情况、案件类型、各信托公司涉诉情况及案件审理、裁判等多方面进行归纳,为律师办理信托公司案件提供大数据指导,并以此为基础为信托公司提供更专业、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一、总体情况分析

  本报告数据全部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信托公司一审判决书77份,二审判决31份再审裁定4份,执行裁定353份。现就一审及二审108份判决书的具体情形,分析如下:

  (一)判决书

  1、案件数量及区域分布情况

  

  由前述图表可见,不同省份的信托公司所涉诉讼案件的数量与当地经济水平及商事活动活跃程度大致成正相关。有些省市信托纠纷数量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的比重不完全匹配(比如上海、陕西),一方面可能是文书公开时数据差异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是信托公司所涉纠纷争议解决多样化的结果。此外,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约定的纠纷管辖地及仲裁解决争端方式对裁判文书数量的影响。

  2、案由类型分布情况

  

  按案由分类统计的结果显示,因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而引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信托公司涉诉案件主要类型,占比50%以上。

  需要说明的是,各地法院对该类型案件确定的案由却各不相同,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苏028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2017)湘31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7民初12775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197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借贷纠纷【(2015)历商初字第3235号及(2016)鲁0102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法院以三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和四级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立案,并未发现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的情形。

  其次为营业信托纠纷、信托纠纷及信托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的占比近20%。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信托纠纷为二级案由,下设三个三级案由,分别为营业信托纠纷、民事信托纠纷及公益信托纠纷,且不存在信托合同纠纷这一案由。

  除此之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及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也较为典型。其他案件类型案件数量较少,不具有典型分析意义。

  3、案件审理法院、程序及数量情况

  

  本次检索的信托公司涉诉案件,一审案件主要审理法院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共计占比达13%。二审案件主要审理法院为中级法院及高院审理。二审案件占比不到案件总量的30%。

  4、各信托公司涉诉情况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数量居信托公司首位,但案件类型均为个人汽车消费借款案件,仅案件被告不同,诉讼请求类似,案件事实与理由基本相同。案件数量居于第二位但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几乎均多为抵押权纠纷案件,各案件之间最大差异为被上诉人不同。因此,长安信托及浙江金汇信托案件数量并不能全面反映该两家信托公司实际涉案纠纷类型。

  除西藏信托、北京信托、五矿信托、厦门信托、中融信托共计13件作为被告的案件外,在一审案件中信托公司多以原告身份涉诉。在二审案件中,虽然本次统计的结果显示信托公司提起上诉的案件数量多于被上诉案件,但经分析,原因主要为浙江金汇信托同一类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导致。

  二、 裁定书

  (一)信托公司再审及执行案件情况统计

  

  (二)裁判规则摘要

案件分析报告(盗窃案件分析报告)

  1、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实质交易关系进行认定。信托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赔偿至少需要符合两个前提: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二是该行为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案件索引】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案件(2017)川民终680号民事判决书

  2、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优先级受益人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向次级受益人主张信托收益补足权利,同时可以要求次级受益人对补足的信托收益承担利息损失。

  【案件索引】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2017)赣民终44号民事判决书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不具有排斥当事人诉权的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6)青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

  4、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不是对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本身效力是否违法作出的认定,案涉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索引】郝茹莎与万向信托公司信托纠纷案件(2017)浙民终184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申3856号民事裁定书

  5、信托公司以受让目标公司公司股权和向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形式向目标公司进行信托投资,在没有业务往来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收取目标公司资金,属于抽逃出资,应对目标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的债务在其抽逃出资的金额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无锡市任墅水泥有限公司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苏民终825号民事判决书;周国庆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泰中民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

  6、作为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的信托公司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该权利包括全部债权和担保物权等)。

  【案件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作者:贾泽超

  来源:用益信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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