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同事肩负着人类的使命,但是有时候婚姻家庭又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离婚率也在逐年增加,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就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较多,是否可以适当的多分配?该咨询案列可以使读者深刻的理解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体现。
咨询案例:
我与丈夫1999年登记借还,婚后育有一女,一子。结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甚至有时候动手,夫妻之间已经没有了感情。现在我想起诉要求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也做了约定,本来想协议离婚的,但是平日里对方懒惰,经常打麻将至深夜,对家务不理不问。平时小孩都是由我照顾,还是做点小生意维持家庭开支,现在我希望对方对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方不肯,可是我心里不服,想通过起诉解决。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处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的经济收入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此类案件中,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加到的女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你的这个案子中,考虑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赋予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较大,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法院审理结果。
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准许离婚,男方给予女方6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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