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5日,媒体刊发了《iPhone7上市 iPhone6S只要300元? 民警:这手机是偷来的》一文。文章称——近日,在瓯海新桥开手机店的向某,仅用300元就回收到一部崭新的iPhone6S......原来,那个卖家姓许,他在网吧上网时,看到隔壁机位的人在睡觉,就把对方放桌上的手机拿走。一出网吧,就随机找了家手机店销赃,为了早点拿钱,他只开价300元。店老板也就是向某,连忙答应。文章末尾还引用民警的话说——许某涉嫌盗窃罪,而向某因涉嫌参与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许某已被刑拘,向某也被处拘留和罚款。
不知道是这位民警糊涂了,还是这位记者糊涂了,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混为一谈。看来必要“普法”下。
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规定,行政拘留和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王律师猜想,文中的向某因涉嫌参与销赃被处拘留和罚款,其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刑事拘留,简称刑拘,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王律师猜测,公安机关因许某涉嫌盗窃罪采取刑拘措施,最大可能就是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即“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而非该文中所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温州市律协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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