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又一次与司法较上劲了。抓16只鸟的大学生被判刑10.5年,同期的副省长受贿1600万元被判刑12年,落差非常悬殊,对比非常强烈,网民心里的“阴影面积”可想而知。经“公知”推波助澜,“鸟事”持续发酵,至今未有定论,值得关注。
网民普遍认为法官“机械判决、量刑太重”。两个成年人为牟取暴利,多次捕猎国家濒危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却被记者轻描淡写,说成“家门口掏鸟窝”,误导了舆论。当案件公开,真相大白于天下——法律条文清清楚楚,量刑依据确凿充分。要说量刑“灵活性”,该判决已经体现了人性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区别,捕猎数量多少的区别,误捕与恶意的区别,保护级别不同鸟类的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区别,等等,非常合情合理。为什么一定要顾及违法者身份(大学生)才算公平合理呢?如果每一个群体都从自己的立场、利益、价值观出发,去衡量评判法律的公正性,那么法律就永远也不会公正。其实,网民也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质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放心法官心里的天平,另一方面又挑战法律的权威,要求法官“从实际出发”减刑,这不是鼓励法官徇私枉法吗?在违法者没有法定减刑情节的情况下,网民疯狂制造舆论逼迫法院网开一面,该让法官如何“巧立名目”呢?是鉴定为“间歇性精神病发作”,还是“提供他人贩毒线索”等立功表现?从以往的案例看,舆论确实曾让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找”出法定减刑情节,很快平息事态,但这种等于造假的作风是大家所期待的吗?当造假成习惯,今天可以为“鸟事”减刑而造假,明天说不定为给你罪加一等而造假。这样的冤假错案还少吗?
也有愤青式网民把“十年青春”与“16只鸟的命运”作表面化的价值比较,提出“人难道不如鸟”的伪命题。“耽误十年青春”是单个犯罪分子的代价,而“16只鸟的命运”如果放任不管,关系到隼鹰整个生物种群的绝灭,相关生态的破坏。我们国家为了保护濒危动物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制定法律、划定保护区、退耕还林、聘请专家研究、组织志愿者,等等,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这些付出岂是一个犯罪分子的“十年青春”可以弥补的?法律如果网开一面,必然加剧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当人类的生存环境遭到破坏,我们还谈什么“以人为本”?
不要小看生态破坏的危害性。飞鸟千千万,但在生物链中各负其责。隼鹰这种国家濒危保护动物的消亡究竟会给人类带来怎样的损失,专家还没有公开资料。说蜜蜂吧,爱因斯坦说,“如果蜜蜂从地球上消失,人类最多能活4年”。中国农科院的专家说,“即使不止4年,或者4千年,或者人类不一定灭亡,但肯定是个灾难。”因为没有蜜蜂传授花粉,很多植物将不断退化,粮食减产,食草动物遭殃,人类生存明显受到威胁。而隼鹰的价值首先表现在食物链的平衡方面,如果处于食物链顶端的隼鹰消亡了,没有天敌的“第二链”生物必然泛滥成灾,那么“第三链”生物还有好日子过吗?“第三链”消亡了,“第四链”必然泛滥成灾,如此循环破坏,受影响的绝不是单一的食物链,而是整个生态。长此以往,人类绝没有好果子吃。而且当灾难成系统反应,我们未必能像当年的灭蝗灾那样“人定胜天”。可以说,我们现在不保护濒危动物,人类必将成为“濒危动物”。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摆在那里。内蒙古近年鼠患严重,导致植被遭破坏,牛羊缺牧草,土地沙漠化加剧,引发沙尘暴,当地人说鼠患与当地猛禽被大量盗猎脱不了干系。各国海关为什么对旅客携带的动植物严防死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护本国的生态平衡。据报道,中国田蟹“传”到欧洲,繁殖很快,已对欧洲的农田及其生物造成严重影响,当地政府焦头烂额,每年为此付出巨大代价。而外国的植物“一枝黄花”传到中国,曾经同样让基层干部群众忙于“斩草除根”。所以说,相关法律之严,必有其严的道理。
诚然,任何制度都有局限性,法律作为社会契约更应当不断完善,改进不合理部分,实现与时俱进。但我国动物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很多人对保护动物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各地对保护动物方面的执法不是严了,而是松了,盗猎活动非常猖獗,相关法律远没有达到必须修改、放宽处罚的地步。现在网民普遍瞧不起这“16只鸟”,恰恰说明这一堂“沉重的普法课”正当其时,或许能从此扭转动物保护事业的被动局面。
至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断章取义、煽风点火,矛头直指国家法律制度、国家体制,哗众取宠,企图以“民意”绑架司法,这显然不是鸟站歪了,而是鸟枪拿偏了。迷信引发狂热,无知产生狂妄。历史告诉我们,大多数人追捧的,未必就是真理;大多数人质疑的,未必就不是真理;真理与人数多少无关,真理只与文明的进步挂钩,而不讲法则的“民意”恰恰是社会进步的陷阱。
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法治也并不体现在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之中。”我们只有弘扬法治精神,尊重法律、相信法律,才能形成法治风尚,再也不会为类似“鸟事”甚嚣尘上、声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