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法院向被执行人被告田某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告田某于次日签收上述文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如实报告有关财产情况。为逃避执行,田某串通被告人王某,将登记于田某名下的汽车以虚假二手车交易的形式,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王某核实上述车辆权属情况时,王某受田某指使作出虚假陈述,向法院隐瞒上述车辆实际系田某所有的事实,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田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立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具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
对于非特殊主体是否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是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的基本法律依据。 案外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与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通谋,即明知行为人有规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意图;第二,积极提供帮助,即积极 为行为人转移、隐瞒、毁损或无偿转让财产提供帮助;第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即提供帮助行为直接导致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
本案中,王某明知田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仍接受田某的安排帮助其规避法院的执行行为,协助田某转移名下财产,并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向法院虚假陈述车辆权属情况,直接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田某的财产,客观上导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的结果,上述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犯的行为特征,应予以惩处。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良好风尚,诚实守信,有法必依是每个公民应当践行的行为准则。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行为人的法定义务,配合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应该是全社会公民的共识。本案既严惩了“老赖”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同时也打击了为“老赖”规避执行行为提供帮助的案外人。“最强”辅助必将反噬自身,对此类恶意串通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不仅是对老赖的震慑,更是对案外人的警示。保障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形成良好司法秩序,共同维护司法权威,是每一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