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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包括)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29 09:00:08 浏览15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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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11期——每日重点考点之行政诉讼程序(3星考点)

  基本概念

  1.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2.受理:是指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登记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查,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3.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起诉书时,只对起诉书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查,只要起诉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即予以登记立案。较之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4.飞跃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5.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其在起诉程序、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简化,便利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

  6.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7.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指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重点考点详解

  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条件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1)原告既包括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

  (2)也包括凡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关人。

  (3)如果行政机关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与另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时也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类型

  ①请求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

  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

  ③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④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⑦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⑧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⑨其他诉讼请求。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例外。

  (2)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

  ①案情事实是关于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②证据事实是指为证明案情事实的存在所必需的证明材料。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对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法院有权拒绝受理。

  1.一般期限与特别期限

  (1)一般期限: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①直接起诉的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②经过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B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既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提起诉讼,无论起诉哪个行为都应当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2)特别期限: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直接起诉的特别起诉期限。

  30日:海关法、渔业法。15日:邮政法、统计法。

  ②经过复议程序的特殊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作为行为的起诉期另有规定,依其规定,如果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法院不予适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2.起诉期限的计算及最长保护期限

  行政协议是一个矛盾的结合体,其中既有合同的双方性,存在着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权,可以单方面决定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强制性内容。所以,行政协议诉讼也包含着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审理内容。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履行或不履行协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起诉期限的规定。

  (1)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既知行为内容又知诉权(全知道)。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②只知道行为内容不知道诉权(知一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该规定。

  ③既不知内容又不知诉权(全不知)。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有履行期的情况:法律规定了履行期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②无履行期的情况:法律未规定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2个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紧急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可以立即起诉。

  (3)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①起诉期限的扣除: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暂停计算、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起诉期限的延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是否批准由法院决定。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种延长是一种顺延而不是重新计算。

  (4)期间

  ①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③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法院备案。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5)送达

  ①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②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注意】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实体法特别是民法上的制度,能中止、中断,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程序性的规定,不能中止、中断,超过起诉期限的丧失起诉权,起诉时即受法院审查,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设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3.起诉方式

  原则书面,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公民书写困难可口头,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以书面方式不得口头方式。

  (三)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51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52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1.立案登记制

  建立立案登记制,而不是立案审查制,能够改变行政干预和法院消极立案的现状。

  2.起诉审查

  (1)起诉材料

  形式审查:必须接收诉状,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立案登记。①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②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③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④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对起诉条件的审查

  起诉条件:①有具体适格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规定。②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③不属于重复起诉。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①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③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④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于以赔偿或者补偿;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⑦请求一并审查规意以下规范性文件;⑧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⑨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3)不予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不于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4)书面凭证

  对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5)先予立案

  7日内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仍不能作出判断的,法院应当先予立案。

  (6)指导释明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3.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1)投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三不),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注意】是上级法院而不是上一级法院。

  (2)飞跃起诉

  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注意】不得指定原法院立案、审理。

  4.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符合标准的四要件:有具体适格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规定。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包括)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一)一审普通程序

  1.组成合议庭

  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以上单数组成。

  2.交换诉状

  (1)主要是法院向被告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3)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被告败诉。

  (4)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3.传唤与通知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4.庭审方式:一审必须开庭审理

  (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2)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审理期限

  (1)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鉴定、处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法院备案。

  5.公开宣判

  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法

  第82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8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一)何时简

  1.法定简

  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意定简

  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简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如何简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被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三)可进退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三、二审程序

  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

  1.上诉的提起

  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1)上诉人

  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期限和途径

  不服一审判决:15日内上诉。不服一审裁定:10日内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15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法院5日内连同证据、案卷一并报送二审法院→受理。

  2.上诉案件的审理

  (1)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2)审理对象:实行全面审理原则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3)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由最高法院批准。

  四、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根据启动方式不同,可将再审划分为类: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事,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

  1.依申请再审

  (1)依申请再审含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依申请再审事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请再审程序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②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在,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④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

  2.依职权再审

  (1)本院院长启动

  本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案件存在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启动

  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检察监督

  (1)性质

  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内部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不同,检察监督是对行政案件从受理到审理,从裁判到执行贯穿行政诉讼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2)检察监督的方式

  ①抗诉:上抗下模式、抗诉必须受理原则。

  A应当抗诉情形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B下级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或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但经该下级法院再审过的除外。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②检察建议:改进建议不属于诉讼程序。

  A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不含最高检)

  B对审判人员行为进行处理的检察建议。

  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所有级别检察院都包括)

  C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a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b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c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1.再审的审理程序

  (1)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上级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口头通知执行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3.再审期限

  (1)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6个月内作出裁判。

  (2)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

  4.再审裁判的效力

  (1)原来是一审裁判,现仍由一审法院审理的,作出的裁判仍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2)原来是二审裁判的,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

  (3)原来是一审裁判的,现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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