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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期 编号:HDFYZYJJ2017192
单位|恒都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刑事辩护专业组 张力明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开篇明义,本人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无期徒刑偏重,12-15年有期徒刑应属于比较合理的范畴。此外,不管被害人过错如何,本案必须考虑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于欢及家属没有进行赔偿也是量刑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石激起千层浪,南方周末所报道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即媒体口中的“辱母杀人案”)引发了近年来少见的大众舆论反应。可能是媒体报道的侮辱行为激起了普遍愤慨,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呈现出对于欢的同情,普遍认为量刑过重。一直以来以客观中立为价值取向的法律界,这次也很明显的表达出了对余欢的同情。
作为从业者,本人一直认为适当的舆论监督对于我国尚不算透明的司法来说,是一剂良药。尽管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副作用,但是相关讨论本身可以带来法律理念的普及、司法判决的审慎以及对各级有司的监管,明显是利大于弊的。在出现普遍认为不合理的判决时,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公民的自由,出现适当的情绪宣泄也是在所难免。但是,名正则言顺,对于具体案件,本人认为归根结底还是应该回到法律的框架下处理问题讨论问题,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可预测的法律规则意识,从而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媒体的报道往往是经过裁剪的事实。即使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也一样是经过选择的,所以我们基本不可能通过目前透露出的信息了解到案件的全貌。最了解案件全部信息的,应该是完整看过所有案卷材料的辩护人、公诉人及法官。即便是他们,也面临着选择相信什么否定什么的难题。
更何况,案件中往往并不存在所谓的全貌,不同的人必然具有不同的立场。法官因为种种原因选择了一个事实真相去相信,之后,他会以此去判断证据,采信证言。有时候甚至很难说是证据决定一切,因为很多时候证据往往并不那么非黑即白,而存在了很多的解释空间。所以,这个案子的真实结果可能隐藏在我们永远也没机会见到的案件卷宗中。故此,目前相对来说比较准确的信息来源,就只有公布出的一审判决书了,下文的分析也是基于此进行。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于欢的刺击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没有进行任何赔偿,又没有自首的情形下,如果被害人不具有过错,最终的量刑很有可能更为严重。尽管本案中可能存在公安机关处置不当和被害人涉嫌其他案件的情形,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情况与本案并不直接相关。故此,判断于欢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可以算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那么于欢的行为又是否能构成正当防卫呢?
这个案子使本人不得不想到夏俊峰案,小贩夏俊峰与城管发生冲突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法院同样没有认定正当防卫,而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此,法院在判断正当防卫时,主要考虑的引发冲突的原因、具体伤害过程中的行为,并以此推断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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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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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国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相关分析自然应该以此为准。由目前材料来看,本案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于欢的行为就不符合所谓“无限防卫”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一些认为于欢“无罪”的说法,本人不能苟同。
此外,有一点必须提醒各位注意,不管具体侮辱性情节为何,于欢是在侮辱行为结束后多时进行的攻击行为,所以侮辱行为本身只应该作为一个考虑于欢主观心理状态的因素,而不能说于欢是针对侮辱行为进行的防卫。如果仅是因为侮辱一事进行攻击,虽说情理上我们仍然可能觉得死者死有余辜,但是法律上肯定不可能允许这种事后的报复。再举一例来说,一名出租司机被人抢劫,十分钟后司机发现抢劫者并开车将其撞死,其受到的紧迫危险早已结束,自然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在面对眼前的证据时,我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认知和判断能力的人都会有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看法,这也正是普通法国家往往以陪审团为决定事实问题判断标准的理由。本人之所以判断于欢仍然构成正当防卫,也是先选择了自己认定的事实,再进行了具体分析。
1、自己对事实的判断
阅读判决书后,根据列明的证据,本人所认定的事实为:于欢及母亲一直受到多名讨债人的控制,暂时的失去了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讨债人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了轻微暴力、辱骂和侮辱等行为(即使仅是露出下身而没有进一步行为,本人依然认为是较为严重的侮辱行为),并对于欢采用了推搡、打耳光等方式。警察出现后,并未及时处理情况即转身离开处理别的事务。于欢和母亲也要离开时,再次被讨债人阻止,并可能伴有威胁或殴打行为。这之后,于欢失控,持刀捅伤数人。
2、依据上面认定的事实,本人认为于欢构成正当防卫
(1)讨债人限制了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期间存在侮辱、辱骂和轻微暴力行为,在事发时仍然意图阻止于欢及其母亲离开。个人认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属于持续进行的不法侵害。
(2)讨债人依然阻止于欢母子离开,从证人证言上看有“把那小子摁到沙发上”、“拿椅子朝于欢杵”等表述,本人倾向性认为讨债人在言语和行为上采用了一定的暴力。
(3)综合考虑此前的侮辱情形、言语威胁以及警察暂时离去的情况,在讨债人继续阻止于欢母子离开的情况下,本人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于欢有充分理由认为除维持非法拘禁状态外,有进一步加剧人身损害的可能性。
(4)受伤的四人中,包括死者的三人均是腹部受伤,有一人是背部受伤。此种看似不经意的情节很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背部受伤说明被害人背对加害人,并很可能没有防备或准备逃离,此种情况下如果于欢依旧攻击,防卫可能就会大幅减小。但是本案证人证言中明显提到,郭之所以背部受伤,是因为于欢刺击时,郭本能的侧身,造成了背部受伤。如此看来,于欢主观上仍应在防卫故意范围内。
综上,于欢刺击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明显超出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定为防卫过当并减轻处罚。
有时候自己不禁会想,相对法官和检察官来说,律师已经自由的太多太多,至少律师可以自由的对案件进行评论而基本不用担心领导的谈话,也不用担心可能给有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不同的声音都有着倾听的价值。
本人并不否认这篇文章的观点有着自己的倾向性,也忽略了一些可能对于欢不利的事实,但我始终坚信,对于判断一个具体案子的个体人来说,并不存在所谓的绝对公正和绝对理性,所有的阐述判断必然包含了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法律观点甚至利益考量。不同理念不同思维得到充分的阐述和碰撞,在充分论理后达成的判断,才更有可能是真正被接受和尊重的。真心希望我国的司法能够逐渐尝试着习惯舆论监督,大众也逐渐学会尊重法律尊重判决,大多数人的利益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保护。
下述链接为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有兴趣的各位可以自行参阅,可以试着自己判断事实情况,形成内心的确信。http://jiangsu.china.com.cn/html/2017/kuaixun_0326/9920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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