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订购酒厂的商品,酒厂按商品的一定数量配送一定量的赠品,销售合同上要求我公司在出售酒厂商品的同时,赠送赠品给客户,赠品不得做为商品销售。
收到酒厂商品与赠品的同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1200,明细如下:
某某酒500ML(商品) 4200瓶 *86元/瓶=361200,其中金额308717.95元,税额52482.05元
某某酒357ML品鉴装(赠品) 654瓶*58元/瓶=37932元,其中金额32420.51,税额5511.49,折扣金额-32420.51,折扣税额-5511.49。
请教一下:
1、入账如何计成本?本人的想法:
方法一:
某某酒500ML(商品) 4200瓶 *86元/瓶=361200,其中金额308717.95元,税额52482.05元
某某酒357ML品鉴装(赠品) 654瓶*0元/瓶=0元。
方法二:
将折扣金额-37932分摊到商品与赠品金额中去
某某酒500ML(商品) 4200瓶 *77.82元/瓶=326872.91元 (361200+361200*-37932/(361200+37932))
某某酒357ML品鉴装(赠品) 654瓶*52.48元/瓶=34327.09元。
2、如果按以上方法入账及以下方法开发票,税务方面是否存在风险?
我们销售商品赠送赠品给客户时准备如此开票。
方法一:
某某酒500ML(商品) 6瓶 *110元/瓶=660;
某某酒357ML品鉴装(赠品) 1瓶*58元/瓶=58元.折扣金额-58元
方法二:
某某酒500ML(商品) 6瓶 *110元/瓶=660
某某酒357ML品鉴装(赠品) 1瓶*52.48元/瓶=52.48元.折扣金额-52.48元。
解答:
仔细看了您的描述,企业在购进商品时,供应商(酒厂)已经按照税法的规定,将赠送品开具在发票上,然后再予以折扣的。因此,企业在购进商品入库和会计核算时,必须要体现赠品,因为只有在账上体现了才算“真实性”。由于有折扣金额,折扣金额应按照两种商品的购进价进行分摊。
即:折扣金额-37932分摊到商品与赠品金额中去。
某某酒500ML(商品) 4200瓶 *77.82元/瓶=326872.91元 (361200*361200/(361200+37932))
某某酒357ML品鉴装(赠品) 654瓶*52.48元/瓶=34327.09元(37932*37932/(361200+37932))
企业在对外销售的时候,也应参照酒厂的开票方法,将赠品开具在发票上,然后在将赠品的金额用负数进行折扣。对于赠品的价格,不能按照购进价格的折后价开具,也不能按照购进价格折扣前的价格开具,建议加上适当的毛利率后开具。因为最后都是要通过折扣抵消的,加上适当的毛利额既能提升赠品价值,也能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