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审判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解决纠纷;执行时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不解决纠纷。
2.执行根据是以生效法律文书,包括:(1)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3.执行的原则(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人身采取强制措施;(3)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相结合;(4)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
4.比较: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
诉讼管辖
执行管辖
共同管辖
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移送。
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
院应当裁定撤销案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异议成立后的处理
裁定移送管辖
裁定撤销案件
管辖权异议的救济
上诉
上级复议
5.移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是下列文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1)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
6.执行措施: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可以成为执行对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等。
7.民诉法解释第519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1)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8.民诉法解释第520条撤销申请: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