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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见书

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优秀范文)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7-31 13:54:05 浏览13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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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23,840万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是一家先进的环境监测仪器制造商和环境监测系统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营业务为环境监测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及运营服务,主营产品包括水质监测系统、空气/烟气监测系统和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为客户提供环境监测系统运营服务、第三方检测及监测咨询服务。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生态环境、水利、市政等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及受环保部门监管的污染源企业的环境监测。

(二)经营模式

1、盈利模式

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模式获取收入和利润:

(1)环境监测系统的盈利模式

环境监测系统包括水质监测系统、空气/烟气监测系统,其中大部分需要到站点进行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少部分项目直接销售监测仪器。对于需要安装调试的项目,主要成本为仪器制造成本、系统集成材料及配套设备成本、安装调试成本及费用;对于直接交付给客户使用或需要承担少量安装调试工作的车/船载项目,如销售核心监测仪器、监测车/船等,主要成本为仪器制造成本、系统集成材料及配套设备成本。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客户类型,公司结合市场竞争环境、市场开拓和业务推广目标,并兼顾合理的利润进行定价。

(2)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的盈利模式

公司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成本主要为开发工作、系统集成、软件测试过程中的相关人工成本以及服务器、防火墙、显示屏等硬件成本。

公司以工作量为基础,结合软件开发人员投入、通用软件及硬件设备的采购、站点接入数量以及市场推广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定价、获取利润。

(3)运营服务的盈利模式

公司根据运营服务设备的品牌、监测因子、新旧程度、站点的分布、客户考核要求,同时结合地区消费水平进行定价。运营服务的主要成本是仪器设备零部件、试剂、人工成本、检测等费用。

公司通过对环境监测系统提供日常巡检、定期校准、试剂更换、设备养护等专业维护和运营管理服务获取利润。此外,为抓住行业内运营服务方式创新所带来的业务机会,公司也积极探索自主投入在线监测系统并进行专业化的维护和运营管理,通过向客户提供监测数据服务的方式收取运营服务费用。

2、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设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零部件,包括电磁阀、工控机、显示屏等标准化零部件以及机箱、机柜等非标准化零部件。公司生产所需的标准化零部件市场供应充足,非标准化零部件通过定购的方式向专业厂家采购。目前,公司已建立起合格供应商名录,能够满足公司原材料供应的长期稳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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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模式

公司根据当前订单交付需求,并综合以往各产品销量合理规划生产。市场部获取产品订单后,物料部根据订单情况协同生产部制定生产任务,生产部按照公司既定生产装配工艺和测试手段进行生产、装配和检验。对于信息管理系统等软件平台产品,则直接由研发中心具体负责产品的开发和测试。对于经常性需求的监测设备,公司采用预先生产的方式,保有一定量的库存,以提高供货反应速度。

除了在公司车间的生产环节之外,水质、空气/烟气监测系统产品还需要公司在客户现场对系统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也需要公司根据客户的功能需求和硬件环境,对软件进行开发和运行调试。

4、销售模式

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销。

对于环保、水利、市政等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客户,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产品销售。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后,由市场部组织市场、技术、研发等部门人员,针对客户的需求拟定产品技术方案、制作投标文件,中标后签署正式供货合同。

对于企业客户主要以商务洽谈方式获取订单,也有少数企业客户自主开展设备的招标采购,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实现产品销售。

(三)行业发展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属于我国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环境治理,监测先行”,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顶梁柱”和“生命线”。近年来,一系列重磅文件的出台,扩大了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参数,为“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真、准、全、快、新”的新时期要求和行业发展指引了方向。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发布,指出要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强调“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提升国家、区域流域海域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2022年1月发布的《“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相较于在此之前已经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有很多延续性,更有细化、强化的内容:一、在“真、准、全”监测监管要求基础上,提出“真、准、全、快、新”,强调新技术融合应用和生态监测,明确要用以自动监测为主的监测评价、考核与排名;二、强调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固定污染源监测覆盖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测管联动,强化污染源和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测及自行监测市场扩容;三、将碳监测以专门章节(独立于“气、水、土”)进行明确,制定并落实《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碳监测市场有了明确的政策保障和较确定的市场前景;四、除监测点位增加外,监测/评价指标扩容,比如空气/烟气增加重金属、VOC、非甲烷总烃及组分监测等,水中增加重金属、有机物、生物毒性等,并建立“断面-水体-污染源”全链条监测溯源体系。

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和铊”。要求“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加快推进废水、废气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依托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

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以长江、黄河、渤海等相关流域、海域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

2022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四部委联合下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制定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探索建立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2022年8月,生态环境部联合17个部门和单位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切实改善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流域生态系统安全。

在进入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时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生态环境监测监察垂直改革落地,对生态环境监测带来了深远影响,同时不断催生着行业新的需求。

(四)技术研发与推广

公司坚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贴近市场,发掘、引导客户需求,继续保持技术创新领先势头。在核心部件的自主研发、仪器设备国产化、拓展水生态监测领域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基于自主研制的MS检测器开发了大气和水中VOCs自动分析仪,并在多地的空气环境监测组分站、长江自动巡测系统等项目开展长期应用;自主研制了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了进口替代,已在河南、深圳等地应用;攻克了离子色谱检测核心部件的自主研发,集成开发了大气颗粒物水溶性离子自动分析仪,提高仪器关键零部件的国产化率;突破了环境颗粒物(PM2.5、PM10)自动监测关键技术,实现了自研仪器的产业化,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提升了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系统的核心竞争力;创新研制了高通量的eDNA自动采样器,为江河湖库的水生生物多样性研究提供了关键设备;自主研发了藻类自动分析仪,可实现蓝藻、绿藻、硅藻的分类监测;进一步完善了智能管控终端、全自动水质检测AI实验室等智能采测成套系统,拓展了重金属、有机物等监测指标,构建了“采、送、测、管”的智能监测模式,在雄安新区、重庆、云南安宁等地成功应用。

报告期内,公司科研平台建设和技术研发取得了多项成果。公司牵头建设的“水环境污染监测先进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增三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工业大学两家共建单位,进一步提升了平台的工程应用和产业化推广的能力;成功获批了国家工信部“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牵头创建了长沙市智能检测仪器仪表创新中心,联合产业链优势资源合力攻关智能检测共性技术和制约产业链发展的技术瓶颈;力合科技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通过了湖南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等部门的考核评价,被评为“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领军型团队”;参与研发的“河湖地下水回补污染风险识别与防控技术开发及应用”、“水环境中铊在线监测及其污染治理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分别获得2022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截至2022年末,公司拥有专利共232项,其中发明93项、实用新型119项、外观设计20项;拥有软件著作权58项。

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产业报国为己任,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二十年来,依托在水环境、大气环境全参数污染因子监测能力和面向全国的技术支持网络,广泛参与国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如“天津港大爆炸”、“甘肃陇南锑污染”、“河南西峡淇河污染”、“响水化工企业爆炸”等事件的应急监测,多次受到包括生态环境部、各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专函致谢,成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面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可以征调的重要社会力量,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特征监测参数产品积累了丰富的应用数据,同时也赢得了公司在行业内的声誉。2022年,公司继续发挥自身在技术储备和服务网络方面的优势。针对长江缺乏“长序列、高密度、多维度、跨时空”的监测大数据需求,继续在长江干流开展水质自动巡测,沿长江主干流从宜宾至上海覆盖2688公里、监测60余项污染指标,自启动至2022年末累计运行了65轮次,获取130余万条水质监测数据,为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为摸清生态环境状况底数以及长江流域沿线的污染排查、溯源、执法提供了科学的数据支撑;此外,公司积极参与了贵州盘州油污染、江西宜春铊污染、江苏宜兴太滆南运河挥发酚浓度异常等多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应急现场快速精准处理处治提供数据支撑。

公司积极开展高端需求营销和整体解决方案营销,着力提升国家及省部级等高端生态环境监测需求方案解决能力,同时,业务持续下沉,开拓城市生态环境监管、工业园区环境服务业务。公司持续推进智能管控终端、无接触实验室智能水质检测成套装备的优化、定制工作,突破多项自动监测技术,率先实现100余项水质指标的自动监测,在云南、安徽、江苏等多地新增无接触实验室智能水质检测线。着力开拓城市环境监测咨询服务、城市智慧监测服务、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服务业务,创新的水环境质量智能监测监管服务综合解决方案,可应用于散乱污整治、污染排查监管、水量平衡分析、生态流量调度、饮用水安全评估等多种场景,有力支撑污染治理决策、水环境质量评价、水资源评估等。创新多时空、高序列、全链条的水环境“采、测”模式及“查、测、溯”全过程监测数据流应用模型,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向精细化管控转变,支撑水环境智慧决策。

公司连续多年获得“湖南省环保产业走出去优秀企业奖”,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大战略,公司是“一带一路环境科技与产业联盟”首批成员单位,产品在柬埔寨、越南、斯里兰卡等国家获得应用。2022年,启动了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埃及贝尼苏韦夫大学水质检测自动化实验室项目建设,进一步开展了与泰国、斯里兰卡、柬埔寨等国家技术交流与支持。

接下来,公司将依托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湖南省环境自动监测仪器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及省、市科研技术平台,将基础研究和一线研发相结合,在环境监测领域深耕,做精、做专,树立环境监测领域标杆品牌。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3年4月24日,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8月31日至9月10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3年4月24日,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根据《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营业收入(77,435.32万元)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3]第4-00281号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51,851.22万元。

因此,公司未达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条件未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35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2022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的情况,135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2022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60万股限制性股票需要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归属条件未成就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135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2022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2022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上述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即2022年度)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160万股

3、归属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2023年4月24日,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介

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1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17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 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3、 激励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4%,不设置预留权益。

4、 授予价格:11元/股(调整前)。

5、 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7、 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8、 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于公司无法完成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进行调整。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1年9月24日

2、授予数量:320万股

3、授予人数:135人

4、授予价格:11元/股(调整前)

5、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变动情况

鉴于公司2022年6月3日披露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3,200,000股后的235,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00-0.15=10.85元/股。

(四)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1.00元/股调整为10.85元/股。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160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对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归属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归属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9月24日

2、归属数量:160万股

3、归属人数:135人

4、授予价格:10.85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6、激励对象及归属情况:

注:1、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35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就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同意公司依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归属对公司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

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160万股,股份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总股本净资产收益率产生影响,将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备查文件

1、《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4-00281号),公司2022年度公司可供分配利润9,6018.52万元。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的情况,公司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截至2023年4月24日的公司总股本238,400,000股扣除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3,200,000股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后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或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二、 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与公司未来发展和成长性相匹配,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金分红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贯彻了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六、 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于2023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7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2023年4月24日,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8月31日至9月10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3年4月24日,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鉴于公司2022年6月3日披露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3,200,000股后的235,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00-0.15=10.85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1.00元/股调整为10.85元/股。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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