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096期——每日重点考点之行政法基本原则(4星考点)
基本概念
1.负担行政:指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
2.授意行政: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
3.秩序行政: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实施的秩序性管理。
4.给付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
5.形式行政:指以行为主体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是形式行政,包括制定规则的行政立法、处理具体事项的行政执法、裁决争议案件的行政司法。
6.实质行政: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认为属于行政活动,无论任何国家机构,含法院检察院的执行性活动。
7.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8.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行政法意义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9.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10.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1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双方一方是管理者另一方是相对人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12.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指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引发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关系,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派生出来的保障性或救济性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平等。
13.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指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15.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16.合理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17.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侵害原则):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
18.行政效能: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法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
19.行政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基本知识
(一)行政:管理、执行事务
1.概念
(1)公共行政: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提供服务。
(2)私行政: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
行政法并不是自国家产生以来就存在的,是近代三权分立的宪法体制下确立的。
我国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即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2.特征
(1)目的的公共性: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
(2)主体的恒定性: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一方主体是行政利害关系人。
(3)行为的执行性、规范性和能动性
行为的执行性:执行立法规定的职责。
行为的规范性:保证国家行政在整体上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保护私权利。
行为的能动性: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原则内必要的执法灵活性、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3.种类
(1)管理方式上: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
(2)公民自由权保护上: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3)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形式行政(主体)和实质行政(补充)。
(二)行政权
1.行政权
是公共行政的内核,是行政法的起点和归宿,也是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核心概念。
2.历史演进
我国行政权经历了从超大到大再到小的过程。当前正在推行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就是在为实现善治目标而努力。
3.种类
(1)形式标准: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指导权、行政调解权、行政裁决权与行政复议权。
(2)性质标准
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权。
4.特征
强制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行政优先权、行政收益权)、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
1.含义
大多数行政关系都会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但有些行政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不具有强制性的自律要求而产生的,则不会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指导行为、告知行为、建议咨询等属于行政事实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身份的多样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必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另一方主体必是行政相对人。但在不同的阶段双方的身份会不断发生变化。
(2)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上都是具有独立身份和相对自主性的主体,都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但双方主体在权利义务上并不是完全等量,行政主体具有行政管理职权,行政相对人只能配合。
3.种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2)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②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四)行政法
1.特征
(1)形式特征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名目繁多、层次多样、数量最多。
(2)内容特征
①调整范围非常广泛,且积极主动,规范变动性强。
②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相互交织、共存并处。
2.功能: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
3.体系: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
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
1.一般法律渊源(主要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特殊法律渊源(补充渊源):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软法规范和指导案例等。
(二)行政法法律渊源的具体内容
1.一般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2.特殊法律渊源
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和指导性案例。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1.含义:无法律无行政
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
2.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1)法律优先
①行政立法: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②行政执法: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法律保留
①行政立法: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②行政执法: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2)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二)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种类裁量权,如派出所:警告、罚款;幅度裁量权,如派出所:500元以下。
包括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三个原则。
1.公平对待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面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1)合目的性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
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3)损害最小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陈述和申辩。
(1)获得通知权;(2)参与权;(3)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4)监督权。
3.回避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1)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2)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2.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减轻当事人负担,便利当事人。若增加程序性负担是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信用
(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是行政效能,责是行政责任。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追责,违法要赔偿。
——《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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