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法》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另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也就是说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幼女由于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即使征得其同意后,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也会被认为侵犯了其性的自主决定权。那么,是不是征求得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同意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肯定就不会构成强奸了呢?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张永民律师提醒:
这可不一定,根据刑法通说观点,性自主权不仅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还包括性交对象、时间、人数、方式、地点等方面的决定权。以下这几种情况,即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有可能构成强奸。
1、女方同意与甲发生性关系,乙经过一番乔装打扮,冒充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2、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要求去酒店开房,而男方却坚持要求在小树林的草地上,并强行发生性关系;
3、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男方使用安全套,男方拒绝使用,仍然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
4、女方只同意周一到周五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而男方只有周末有时间,非要在周末其发生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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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以违背妇女意志的方式、时间、地点或人数强行与妇女性交的,仍构成强奸罪。以上这些情形大都是发生在熟人或恋人之间,很多时候女方往往自认吃亏,实际上游走在犯罪的边缘地带,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照样构成强奸罪。
再提几个问题供大家在评论探讨:
(1)女方坚持要求使用杜X斯品牌的套套,男方却使用的杰X邦的,并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构不构成强奸罪呢?
(2)女方同意发生关系,但要求在行为过程中关掉灯,男方坚持要求开着灯,构不构成强奸呢?
(3)女方要求戴套,男方却在行为过程中偷偷将套套取下,继续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