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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属于哪种救济途径

正当防卫属于哪种救济途径(正当防卫属于属于哪种救济途径)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3 11:54:08 浏览2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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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法学基础一》宪法学(75分)

一、名词解释

1、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答:通过于1689年,是资产阶级革命结束的产物。核心内容是确立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以此限制王权,提出了限制王权的13条规定。同时,还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国王在立法、司法、征税和军事方面的权力都置于国会的权力之下,为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提供了宪法的依据。它的通过是英国宪法形成的标志。

2、分权制衡原则

答:分权制衡原则,亦称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或三权分立原则,是指由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分立,三者之间互相制约和保持相对的平衡。广义的分权制衡还包括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维持成员国与中央的平衡体制。

3、合宪解释

答:合宪解释: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进行的解释,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二、简答题

1、宪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基本原则内容

(1)宪法基本原则是所有宪法规范的本源和基础

(2)宪法基本原则对法制现代化和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3)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宪法解释和宪法诉讼的主要理论基础

(4)宪法基本原则能够弥补宪法漏洞,弥补宪法内容上缺陷

(5)判断公权力的刑事,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内容主要有:

(1)主权在民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是指一国的全部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宪法中确认国家对内最权力和对外的绝对权力来源于国民、归属于国民、受国民支配,宪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确立人权内容与国家机构体系。

(2)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是指由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分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和保持相对的平衡。广义的分权制衡还包括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维持成员国与中央的平衡体制。

(3)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通过宪法使人权得到保障,以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任何一部宪法只能规定公民基本的人权,但通过权利推定,宪法应对所有人权进行保护,并且是人权救济的最终手段。

(4)法律至上原则(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法治主义原则):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与效力,国家的一切权力都要根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社会的基本正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律至上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认宪法具有至上效力和最高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个人、政党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5)财产神圣原则:首先是指宪法作为民主政治事实固定化的产物是近代以来所有制尤其是私人所有制变革与确认的结果,近代政治革命在物质基础的准备方面是由所有产权的变革引起的。其次是指宪法对所有制的确认更多的是以财产权的方式表达的,但是财产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同时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财产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人权的特殊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

(6)代议制度原则(代表制度原则、代议制民主原则):是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来表达多数公民利益或观点的民主政治制度。

2、中央国家机关

答:(1)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

(2)国务院

(3)中央军委

(4)司法机关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3、宪法修改严格性

答:宪法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严格。主要体现在制定和修改的主体和程序要求方面。一是宪法一般由专门机关制定。制宪经先于宪法存在,不可能由宪法进行规定,只可能通过选举产生的制宪机关来制定。二是宪法修改程序一般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代表提出);宪法修改程序有严格规定(我国是必须过多数三分之二通过)。

4、单一制国家特征

答:(1)全国只有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3)从权力的来源看,地方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政府的授权。

(4)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央政府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地方没有外交权力

(5)国家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是一个完整的法系

(6)中央设立国家机关,地方相应的也要设立对应机关,但是外交国防不设立。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选举实践存在问题与完善

答: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认识的误区

①片面追求高参选率。有的地方把高参选率看作是政治任务,是业绩指标,把宪法规定的权利变成了强制的义务。

②片面追求代表的广泛性。一些地方事先预定好代表的比例,把选举搞成了“指选”、“派选”,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不到尊重,让选民对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产生了怀疑。

(2)选民提名候选人的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地方要求选民必须提名某一特定性别、行业、民族的人为候选人,不重视提名候选人的权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流于形式。

(4)公民选举权利缺乏完备的救济措施。我国没有专门的选举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如果出现选民在投票结束后才知道自己选举权利初具情况,就缺少法律上的救济措施。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1)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提高选民参选的积极性。应大力宣传选举法的知识,让选民了解选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区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我国传统观点认为资格相同扩大了选举权的范围,但带来问题也有许多,一是降低了代表的要求,可能会直接影响代表的素质;二是在实践中两者存在脱节现象。

(3)完善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和介绍程序

①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程序。②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办法。

(4)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度。我国监督罢免制度过于笼统,是没有规定罢免代表的条件。

(5)完善公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措施。我国缺少一个专门保障公民选举权利和监督违宪问题的监督机构。我国把选民名单案件放在民事诉讼中,是不合理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法学》2013年真题及详解(75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5个题,共 15分)

1、特别累犯

答:特别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

2、刑法的溯及力

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效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3、盜窃罪

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4、犯罪故意

答: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正当防卫属于哪种救济途径(正当防卫属于属于哪种救济途径)

5、危害行为

答: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4个题,共 20分)

1、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几种类型?

答: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也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致使其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又并未完全丧失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五种:一是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已满75 周岁的人。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又聋又哑的人。五是盲人。

2、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条件,它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活动已经进入犯罪实行阶段。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为犯罪未遂;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为犯罪既遂。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死刑的适用对象及不适用的几种情形?

答: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死刑的具体适用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是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需要用死刑对其进行惩罚:二是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已经达到不堪教育改造的程度,不得不适用死刑剥夺其生命。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未必都适用死刑。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这两种人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更不允许等犯罪分子年满18 周岁以后或者待孕妇分娩后或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这里的“审判的时候”实际上覆盖了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因而,对于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或者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不能适用死刑。此外,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胎儿和孕妇的保护。

刑法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对于犯罪时不满75 周岁,而审判时已满75 周岁的人也不能适用死刑。但是,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仍然可以适用死刑。该款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4、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的特征?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 24分)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防卫起因,是客观存在不法侵害。本条件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正当防卫必须是由不法侵害直接引起,而正当防卫的实施,只能针对不法侵害。第二层含义是,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并实行所谓“防卫”, 以致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造成的严重后果的,一般应根据行为入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或者以过失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以意外事件作无罪处理。

第二,防卫时间,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时间过程。只有在这一特定的时间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均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了直接侵害或紧迫威胁。第二,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状态尚未消失,威胁尚未解除。它主要表现为:其一,不法侵害未实行终了;其二,不法侵害虽然实行终了,但仍可以当场及时以防卫行为消除不法侵害对法益所造成的损害;其三,不法侵害未自动终止;其四,不法侵害未被迫停止。无论是尚未开始实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或者是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由于客观上并末出现或者不再存在实行防卫的现实需要,因而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在此时实行防卫,则是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可以分为:1、事先防卫,即在对方只有单纯的侵害意图表示或只有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时而实行的“防卫”。2、事后防卫,即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仍然继续实行或者才开始实行的防卫。无论是事前防卫还是事后防卫,由于不具备防卫的时间条件,均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根据行为人有无罪过以及罪过的性质,作不同的处理。

第三,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具体来说,应当注意1、对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2、对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3、对于他人利用动物侵袭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无论是针对利用者本人还是针对被利用的动物进行防卫,都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第四,防卫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如果为了实现某种非法目的或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所谓“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防卫挑拨,即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故意挑逗并引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防卫挑拨在实质上属于有预谋的故意侵害,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追究防卫挑拨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2、相互斗殴,即双方均基于非法伤害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殴击行为。3、偶然防卫,即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恰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因而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情形。4、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对其他不法侵害实行的还击行为。

第五,防卫损害,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即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防卫损害,必须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不属于明显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在客观方面,防卫行为所造成的防卫损害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在主观方面,虽然防卫人仍然具有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但同时又具有某种性质的主观罪过。一般来说,防卫过当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多属于过失,即行为人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要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己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在少数情况下,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即行为人具有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绑架罪和抢劫罪的界限?

答:抢劫罪与以敲诈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存在较多相似之处。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有着本质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主要客体和所属罪类不同。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他人的人身权利则是次要客体,故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后者的主要客体则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所有权则是次要客体,故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第二,侵犯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虽然二者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人身和财物,但抢劫罪的对象通常是同一被害人的人身和财物,即使少数情况下可能是某一被害人的人身和另一被害人的财物,但被加害的人和所劫取的财物都必须处于抢劫行为的当场,而且劫取的财物只限于动产:而绑架罪的对象却必须是被绑架者的人身和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的财物,勒索的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

第三,犯罪行为不完全相同。抢劫罪的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方法,使被害人不敢放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从而当场直接抢走被害人持有或者保管的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其持有或者保管的财物:而后者则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作为人质后,再以杀害、伤害、扣押人质相威胁,迫使第三者交出财物以交换人质。

第四,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不同。抢劫罪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当场取得财物的。而绑架罪则通常是先绑架人质,后勒索财物。绑架人质和勒索财物往往在时间上有间隔,地点一般也不同。第五,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14 周岁,而绑架罪的主体则是已满16 周岁。

四、案例题(1个题,共 16分)

李甲(17岁)和李乙(23岁)是表兄弟,李乙缺钱,便去找家境富裕的李甲借钱。因王某经常欺负殴打李甲,李甲要求李乙帮他教训王某,并承诺事后将从自己的压岁钱取出一万元给李乙。李乙答应了这个要求。之后李甲和李乙二人分别带着自行车链条和匕首去围堵王某,在一条小巷堵住了王某,将王某殴打致昏迷,李甲怕出人命就叫李乙住手,李乙叫李甲先走。李甲离开后,李乙又返回原处将昏迷中的王某身上的财物搜走。事后警察将王某送入医院,发现王某臀部有一处伤是被锐器所伤,颅骨重伤,经鉴定是重度伤害。

问:李甲和李乙应怎样定罪量刑?结合我国刑法条例?

答:(一)定性

1、甲乙共同行为定性:甲乙二人经预谋后,携带凶器,对王某实施殴打,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构成共犯。其中,甲采用利诱的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乙,是教唆犯。二人都起主要作用,因此都是主犯。

2、乙单独的行为定性:乙在实施完故意伤害行为后,另起犯意,返回现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单独构成盜窃罪。

(二)处罚

1、对于甲:(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他人重伤,属于法定的结果加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甲已满14 周岁未满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2、对于乙:(1)同理,乙的故意伤害行为也应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乙的盗窃行为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对乙的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应处以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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