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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
命题点一:受理案件时特殊情形的处理
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例外: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不予受理。(此为撤诉后仍可自由起诉的例外规定)
【注意】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撤诉的特殊规定
【例】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2-79)
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简易程序
命题点一:适用范围
1、适用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除外,这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特殊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审级:第一审。这里的第一审是指因起诉而开始的一审,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的再审或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一审则不可适用简易程序。
3、消极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命题点二: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之处)
1、传唤方式简便: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传唤的时间,不受在开庭前3日的时间限制。
【注意】简易程序中可用简便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依据。
2、委托代理人简便:修改后的《民诉解释》第8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开庭时应当由书记员记录,不可自审自记。
4、开庭方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严格按照普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注意】开庭次数,原则一次,可有例外。宣判应当当庭宣判,可有例外。
6、审限短: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7、举证期限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关联考点】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8、文书也可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B、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C、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D、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例】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13-41)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第二审程序
命题点一:上诉人的列明
1、提起上诉的人即为上诉人,对方如果没有提起上诉,那么就是被上诉人。针对的是简单的一对一型民事案件。
2、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3、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对应法则-关键看上诉请求成立谁有损失)
命题点二:二审的调解
1、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意】在情形3中,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一并裁判。
2、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注意】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例】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07-43)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审判监督程序
命题点一:有限再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有限再审
【关联法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b)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c)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注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a)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b)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c)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命题点二: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1.本院:(院长+审委会)
2.上级法院+最高法院:。
【新增法条】《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命题点三: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1、抗诉的主体:(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
【注意】检察院再审抗诉只能上抗下,最高检除外。
【注意】(1)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引起再审,法院要进行审查;(2)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后方能向人民法院提交。
2、抗诉的对象: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调解书原则上不能抗诉。
3、抗诉的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启动的效果: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再审的裁定。
【新增法条】修改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
(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5、审理的法院:
(1)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2)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证据层面),
命题点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1、申请主体: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注意】司法解释纳入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同时修改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了关于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注意】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但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请对象:(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注意不能申请再审的例外情形)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3、申请事由:(1)对于判决、裁定(事由与检察院抗诉事由相同)
(2)对于调解书: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4、申请时间:(1)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新增法条】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第1款规定,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未接到参加诉讼的通知,无法在裁判生效6个月内申请再审,因此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注意】这里的6个月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计算。
5、申请法院:
【注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6、审理法院: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回不到基层)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原审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注意】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理由成立的,一般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新增法条】《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例】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87)
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
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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