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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没有区别
1、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版修正案以“永久基本农田”字眼全面替代了第二次修正案中的“基本农田”。因此, “永久基本农田”是在“基本农田”概念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前面加上“永久”二字,体现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 严格保护的态度。
永久基本农田与耕地的关系
1、内涵不同
耕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永久基本农田: 2020年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二字。
2、农转用审批流程不同
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报国务院批准;建设占用耕地超过35公顷报国务院批准。
3、非法占用刑法处罚面积不同
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 耕地不一定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作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是否列为环评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当然。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中: 生态敏感区指:“包括 法定生态保护区域、 重要生境以及 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其中,法定生态保护区域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划定或确认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重要生境包括:重要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迁徙鸟类的重要繁殖地、停歇地、越冬地以及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等。”
生态保护目标指:“受影响的重要物种、生态敏感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物种、种群、生物群落及生态空间等。”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中:“环境保护目标指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 环境敏感区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
“环境敏感区按条例、分类目录执行”。
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 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二)永久基本农田。”属于部门规章层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实施)中:“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实施)中:“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位法律的规定,应将基本草原、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生态保护目标(虽未列入生态导则定义中,但属于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
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原则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加强管理,以实现 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
具体保护要求参考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此办法正征求意见,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32号)等;特别注意《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1997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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