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房产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当夫妻双方闹矛盾,要离婚之时,房产总是被争夺的中心。
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安徽省宁国市××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72000元。
2011年10月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宁国市××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李某能否满足他的诉求呢?
李某的诉求有两个。
先看第一个诉求。李某认为,诉争房屋及增值收益应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某某无权要求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房屋B是由李某的婚前房产转化而来,产权又仍然登记于自己的名下。可以认定,房屋B就是李某的婚前房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房屋B卖出后增值的200万元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则应当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
因此,李某的这个诉求是可以得到满足的。不过,他应适当就王某某在此房屋中投入的装修款予以补偿。
李某的第二个诉求是分割王某某婚前房产在婚内出租时产生的收益。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而房租应当属于此列。
有人认为,房租在民法中被认为是法定孳息,而按照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这套房子的租金应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实务中一般还是认定这种婚前房产婚内产生的房租属于经营性收益,应当予以分割。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王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王某某支付李某房屋租金收入36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某坚持认为李某婚后所购房屋及出售房屋的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其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出租事宜全部由其自己打理,包括寻找合适的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维修设施等等,李某根本就不关心,租金收入当然也与李某无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李某的两项诉求都得到了满足。很多人会说,渣男!
更多人出现了恐惧。你的房子是你的,我的房子收的房租,还是你的?!太不公平了!
其实,这正说明了婚姻中的财产需要事先筹划的重要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如果事先有约定,就按约定办。事先没有约定,就得按法定方式分割了,而这就意味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想减少不确定性,就把婚前婚后关于财产方面的情况,都约定清楚。这同时减少了夫妻双方的不确定性,也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好的保障。
比如,本案例中王某某如果希望保留自己婚前房产的租金,在就可以与李某约定,双方的婚前房产取得的租金,归各自所有。这样,在离婚时,自己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再比如,很多人觉得新婚姻法中,对女性保护不够。那也可以事先约定,婚姻持续五年以上,或者小孩出生后,妻子可以获得丈夫婚前房产中的部分所有权。
类似这样的约定,只要在事先做出,就可以不让夫妻双方成天勾心斗角,惦记着对方的财产,而可以把精力用在好好过日子上。这对于婚姻,是一种非常好的保护。
是的,你没有看错,婚前财务规划并不像大家印象里的认识那样,是男方保护自己,剥削女方的利器。只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等原则,夫妻之间是肯定能够找到对双方都有保障的协议安排方式的。不但房产如此,婚前的其他财产,婚后的双方所得,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同时降低双方的不确定性。中国有句古话:先小人后君子。好的财务规划,是可以让人生更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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