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下面两个例子: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名,并在合同上注明了借款到期后,当甲不能履行偿还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二: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名,并在合同上注明了借款到期后,当甲不履行偿还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大家发现上面两个例子的区别了吗?细心的朋友发现了,两段文字只差一个“能”字!但两个例子涉及到保证的法律责任却差之千里!下面就向大家解释二者差别。
案例一为一般保证,案例二为连带责任保证,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乙可以只列甲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丙为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甲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丙为被告,还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说白了,一般担保就是债务人还不起了才有责任,而连带担保就等同于共同借款人。
朋友们,在你好心为别人做担保时,不要再傻傻分不清楚两者的区别,在做好人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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