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开始,日本增加了新的商标申请类型,包括声音商标、动画商标、全息商标、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以及位置商标。为增加我国申请人对新型商标申请类型的了解,本文对日本新型商标类型进行简单常识性的介绍。
根据已公开的数据表明,对于这五种新商标申请类型,中国申请人在日本注册商标时还基本上没有使用过。本文讲述申请类型说明、注册现状分析?商标申请书的记载要求、显著性判断原则?相似性判断原则、注册成功案例以及应用场景。
一、申请类型说明
传统的日本商标申请类型包括标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立体商标或它们的组合商标,这些商标类型与中国目前现有的商标类型相同。
动画商标是指文字或图形等伴随着时间经过而发生变化的商标,例如,电视屏幕或计算机画面等上所显示的发生变化的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等?
全息商标是指文字或图形等通过全息术或其它方法而显示发生变化的商标,文字或图形等根据观察角度不同会发生变化?
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是指仅由单色构成或者仅由多种色彩组合构成的商标,但不是色彩与图形等相结合而成的商标,如果色彩与图形相结合形成特定图案、文字或记号等,会被认定为是上述传统类型的商标。色彩例如是商品的包装纸或广告用看板等所使用的色彩等?
声音商标由音乐、声音、自然音等构成,是听觉可识别的商标,例如广告等使用的声音标志或电脑启动音等?
位置商标是将文字或图形等符号标注于商品等的特定位置的商标,位置要素是识别及保护的要素?
通过这些新商标申请类型注册成功的商标,与上述其它传统的注册成功的商标相同,都可以主张停止侵权、侵权赔偿等,当然也可以同样地通过申请马德里商标,向多个国家同时提出申请,进而使得海外商标注册更加容易。
二、注册现状分析
截止2017年12月18日,处于公开状态(包括公告授权以及审查或异议期之中)的商标注册数据如下:
商标申请公开数据汇总表
上述表格中,申请总量包括已经注册成功和处于审查中的件数总和,已授权件数包括已经过了异议期和刚刚授权公告但还没有经过异议期的件数,未授权件数包括处于等待审查、答复审查中以及注册被驳回后申请人不服而提出复审这三个状态的件数。
从这些已经公开的数据来看,新商标申请类型还没有被大范围地利用,针对企业已存在的LOGO或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日本绝大多数公司在新申请类型上也并没有重新展开布局。
相对于大量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新类型商标数量几乎不值一提,对于费尽心力想要获得成功获得商标注册的申请人而言,充分地利用这些申请类型来进行商标布局,或许是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目前仅有2件获得授权,这是因为仅有色彩的商标本身原则上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除非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或者大范围使用,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那么才能获得授权。
上述获得授权的商标分别为,第一件是Tombow公司(一家成立于大正2年(1913年)的生产铅笔、橡皮擦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在第16类获得的蓝白黑横向排列的商标。第二件为7-ELEVEN公司在第35类获得的橙绿红三色排列的商标。
三、商标申请书的记载要求
对于五种新商标申请类型,在其申请书中,除了填写申请人、申请日、类别、指定商品名称等基本信息之外,还需要明确记载商标类型等信息。
此外,除了声音商标可以不明确记载关于商标的详细说明之外,动画商标、全息商标、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以及位置商标均需要明确记载关于商标的详细说明,但声音商标需要向日本特许厅递交保存该声音所对应的MP3文件的CD盘或者DVD盘。
商标申请书的记载要求汇总表
动画商标的标样需要提交能体现动画效果的图样,图数量不限,例如可以是如下图1,也可以是图2,但图3因为无法看出动画效果,而得不得认可。
图1
图2
图3
动画商标的详细说明部分要记载动画商标的图案变化文字描述、动画持续时长等关键要素。例如,基于上述图1,可以记载为:橙翅黄体的雏鸡从左下方,沿着虚线展翅向右上方飞翔,整体持续时间为3秒,此外,途中虚线不是商标的构成要素。
基于上述图2,可以记载为:从第一幅图到第五幅图,按照动画帧推移顺序,橙翅黄体的雏鸡跳并展翅飞翔,飞翔轨迹为从左下方到右上方,整体持续时间为3秒。
全息商标与声音商标类似,在标样部分提供从不同角度观察的不同效果图,但例如将多张效果图综合为一个效果图,由于不能明确体现不同角度下的不同效果而得不到日本特许厅的认可,即认可下述图4而不认可图5。
图4
图5
此外,在关于商标的详细说明部分,需要明确记载何种视觉角度与哪一幅效果图对应,例如从左边观察与图4中的第一幅图对应,从正面观察与图4中的第二幅图对应,从右边观察与图4中的第三幅图对应。
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标样需要提供由单色或者由色彩组合而成的图,但是如果标样中某种颜色已经明显变成可以识别的文字,那么申请的商标将不被认可是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
图6的单色商标和图7的由色彩组合而成的条纹商标是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但图8中由于黄色已经明显形成文字“JPO”会被认定是一件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关于针对商标的详细说明,需要记载用于确定色彩的色彩名称、三原色(RGB)组合比例、色彩组合方式(组合色彩的情况下,各种颜色的配置、比例等),例如针对图6,可以记载为“红色(RGB的组合为R255、G0、B0)”,针对图7,可以记载为“作为色彩组合,红色(RGB的组合:R255、G0、B0)、蓝色(RGB的组合:R0、G0、B255)、黄色(RGB的组合:R255、G255、B0)、绿色(RGB的组合:R255、G128、B0),配色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红色占据商标上下纵向幅度的50%,蓝色占据25%、黄色占据15%、绿色占据10%。”
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标样还可以使用另一种方式来进行说明,即仅利用某一种色彩来描绘想要注册商标的色彩,其它部分用虚线描绘,以便能确定该色彩以及标注的该色彩在商品中的具体位置,同时在其详细说明内容部分可以记载能够被识别为该商标是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具体参见如下图9和图10。
图9
基于图9,针对商标的详细内容例如记载如下:想要获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是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刀柄部分由红色(RGB的组合为R255,G0,B0)构成。此外虚线仅仅是示例,并不构成任何商标要素。
图10
基于图10,针对商标的详细内容例如记载如下:想要获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是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高尔夫俱乐部用背包背侧面的背带部分由红色(RGB的组合为R255,G0,B0)。此外虚线仅仅是示例,并不构成任何商标要素。
声音商标可以采用文字形式或五线谱形式来描述标样,当使用五线谱时需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音符;②谱号(高中低音等);③节拍;④语言要素(如果含有歌词的情况下),当使用文字时需要记载声音种类以及其它用于确认声音的必要因素,该声音种类例如可以通过组合拟声词或拟态词等方法来进行记载,其它必要因素包括声音长度、声音顺序、声音变化、强弱、节拍变化等,主旨在于清楚地描述出声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声音商标需要CD盘或者DVD盘,而在该CD盘或者DVD盘中保存的MP3格式的音频文件不能超过5M,同时也不能在一份CD盘或者DVD盘中递交多份音频文件或者将一个大于5M的音频文件分割为多个小于5M的文件。
位置商标的标样为图形或者照片,其中商标所涉及的标记用实线标注,其它部分用需要标注,而在详细说明部分要记载所涉及位置的具体描述。
基于图11的说明,例如记载如下:该位置商标由处于刀柄中央部分的蓝色条纹构成,基于图12的说明,例如可以记载为高尔夫俱乐部用背包侧面下部中央的蓝色圆环构成。
四、显著性判断原则
针对新类型商标的审查,在不得损害公众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显著性判断和相似性判断等大原则方面,与上述传统类型的商标没有区别,在此不赘述,但是每种新申请类型也存在自身独特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显著性判断原则如下。
对于“动画商标”、“全息商标”及“位置商标”,在构成“动画商标”、“全息商标”、“位置商标”的文字或图形等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商标整体也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对于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原则上认定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如果要申请的商标是仅由商品等自然产生的色彩构成的商标,或者仅由为了确保商品功能而不可或缺的色彩所构成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缺乏显著性而也不予注册。
到目前为止,如上所述,也才有两件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获得成功注册,实务之中,如果要证明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需要申请人提出证明,例如能证明本商品的消费者都熟知本商标的调查表格、可以证明在过去已经在全国做过大范围广告宣传等的证明文件等。
对于“声音商标”,识别商品通常发出的声音、单音或自然音的声音、仅可被识别为乐曲的声音等要素所构成的“声音商标”,原则上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另外,商品自然产生的声音或者为了确保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所发出的声音等商标,也会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而也不予注册,例如碳酸饮料中气泡破裂时发出的声音、或者闹铃或闹钟为了叫早而发出的“滴滴滴滴”声音,烤肉时发出的“吱吱”声等,都不能获得注册?
五、相似性判断原则
商标是否相似需要综合考察商标所具有的外观、称呼以及观念各自的判断要素,同时还需要考察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例如,专家、老人、孩子、家庭主妇等人群的不同),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情况,以消费者通常具有的注意能力为基准来进行考察。
基于上述理解,动画商标的相似判断必须综合考察构成动画商标的标记、该标记基于动画所产生的外观、称呼以及观念等各个判断要素,对商标整体进行考察?
考察时,原则上不会单独地将动画本身提取为能够发挥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标识的要素,即不会单独考察动画本身,还需要考察动画中的图形、文字等要素?
关于动画商标是否相似的判断,一般认为,如果两个动画商标中,图形或文字等要素不相似,而它们的动画移动轨迹相同或相似,二者原则上也不相似。
在下面的例子中,黑方块通过移动描绘出的“sun” 轨迹商标(图13)与黑三角通过移动描绘出的“sun”轨迹商标(图14)认为是相似商标。
黑方块通过移动描绘出的“sun”轨迹所对应的动画商标(图13)、黑三角通过移动描绘出的“sun”所对应的动画商标(图14)与文字商标“sun”(图17)相似,绿色机车的动画商标(图15)与绿色机车的图形商标(图17)相似。
全息商标相似与否必须综合考察文字、图形等标识和通过全息法或其它方法而得到的视觉效果所产生的变化状态,从商标整体来进行考察。
对于立体描绘的效果、由于光反射而造成的绚丽效果等装饰文字或图形等标识的效果,分别判断在显示面上所表示的文字、图形等标识是否相似,如果构成全息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标识相似,则商标整体构成相似商标。
当然,在判断时,还需各个显示面商标整体的比例、所显示的文意、与其它显示面标识之间的关联性。
在下面的示例中,文字商标“MOUN”(图18)与“MOUN TAIN”全息商标(图19以及图20构成的全息商标)不类似,全息商标“HBG カタニ”(图21和图22构成的全息商标)分别与文字商标“HBG”(图23)或“カタニ”(图24)构成相似商标。
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须综合考察该色彩所具有的色相(色度)、彩度(色彩的鲜艳度)、亮度(色彩的明亮程度)及其组合,从商标整体进行考察。
色彩组合的商标与单一色彩的商标不构成相似,单色的商标与其颜色对应的文字商标也不构成相似。即,图25的条文商标与图26的单色(红色)商标不相似,图26的单色商标与图27的文字商标也不相似。
原则上,图形商标(图28)与色彩组合的商标(图29)构成相似。
声音商标的相似判断,须综合判断构成声音商标的声音要素、语言要素(歌词等),声音要素是指音乐要素(韵律、和声、节奏、节拍以及音色等)和自然音,考虑如下两个因素,首先构成声音商标的声音因素是否相似。
其次要考虑构成声音商标的语言要素(歌词)是否相似,在实务之中,例如即便旋律相同,节奏、节拍或和旋等不同,声音商标是由不同乐器演奏得到,使得从商标整体出发消费者感受到的声音印象大不相同,该情形下一般认为声音商标并不相似。
但是,声音商标与该声音商标中语言所对应的文字商标会认定为相似。如果一件文字商标为“JPO”,而声音商标的声音发音为“JPO”,或者听觉上近似为“JPO”,那么会被认定为二者相似。
位置商标综合考察文字、图形等标识或者该标识所处位置,如果标识相同或者相似,即便该标识所处位置不同,原则上也认定为二者相似。图30的位置商标与图31的位置商标构成相似商标,图32的商标与图33的图形商标构成相似商标。
六、注册案例以及应用场景
本节介绍新类型商标注册案例,从这些申请成功的案例,可以看出申请新类型商标所需要准备的标样形式以及申请内容。
动画商标注册成功案例为ST株式会社申请的“空気をかえよう\????(我要改善空气\ST)”的商标,该商标的标识为绿框黄体雏鸟从右上方跳下(图34的第一张和第二张图),张开双脚煽动翅膀向左上方蹦起落下,期间按序分时显示“空気をかえよう”和“????”两组文字(图34的第三张和第四张),之后再次跳下,边走边显示并与上述两组文字并列显示,过程中憋嘴和眨眼(图34的第五张至第十张),整体过程持续1.5秒。
图34
声音商标注册成功的案例为久光制药株式会社申请的“久光”商标,其商标为“久光”二字的日文读音(HISAMITSU),乐谱为图35。
图35
三井住友卡注释会社成功注册一个全息商标,从正面观察和从倾斜角度观察分别为如下不同的显示效果。
图36
龟田制果株式会社成功注册一个位置商标,该位置商标由贴附于米制点心或豆制点心的包装用容器的左上部分的图形构成,位置元素为包装容器的左上方,其余部分为虚线,不构成保护要素。
图38为龟田制果三款糖果外包装的应用场景,可以明显看出,注册成功的商标是如何应用于销售商品的外包装的。
图37
图38
下面再补充说明本文中提到一些商标的应用场景。
7-ELEVEN公司的商标使用场景:
图39
索尼公司申请中的位置商标和应用场景分别如下:
图40
图41
丰田公司申请中的位置商标和和应用场景分别如下(位于大灯下面的用实线画出的L字形标志):
图41
图42
ci-z-holdings公司已注册成功的位置商标和应用场景分别如下:
图43
图44
七、总结
或许是因为这五种申请类型还不广为人知,或许也是因为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相比在保护上处于劣势,五种新商标申请类型总体申请量偏少,而且从日本专利局已公开的审查案例来看,似乎官方也对这些新型申请类型的判断处于摸索阶段。
但是我们知道,目前文字商标因为大量注册,获取一个朗朗上口寓意优良的文字商标已经日益困难,而在制度刚刚开始的混沌阶段,适当调整策略,布局这些新型商标类型,对于申请人来讲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