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邹某拒不腾退涉案房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摘要:申请执行人宋某与邹某某(被执行人邹某继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宋某以人民币40000元从邹某某处购得遂宁市船山区某街道房屋一套并到船山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双方约定将该房以年租金1200元回租给邹某某。被执行人邹某乘申请执行人宋某还未入住之际,强行撬门入住该房,拒不搬出。被执行人及其亲属面对法院的依法执行态度蛮横,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和劝解,被执行人邹某仍然坚持其全家现居住在标的房屋,无其他住处,拒不如实报告住房情况。最终,经依法审理,鉴于邹某有悔罪表现,并腾退了标的物,法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对一批长期故意规避执行的老赖起到威慑作用,让更多人了解到,民事执行案件如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被执行人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
——执行法官多次到公司协调,制止申请人的过激行为,为工人追讨拖欠工资159 441.78元
案情摘要:2014年12月,四川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49名工人2015年1-2月工资总计159 441.78元。判决生效后,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付某等工人代表遂向船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早已将该笔款项准备妥当,因工人的过激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且需要工人到公司办完交接手续后才能支付工资。执行法官庚及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将案款汇入法院的专用案款账户,由法院督促申请人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再由人民法院发放案款。款项到账后,申请人办理了交接手续,法院将执行款159 441.78元逐一发放给了申请人。
典型意义:为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法院执行法官反应迅速,及时采取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法院充分保障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王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案情摘要:王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陈某支付王某借款本金600 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一直未履行,一直逃避法院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今年4月初,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到陈某在成都温江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12 645元。马上到银行将该笔款项予以扣划并对该账户继续冻结。2016年4月8日,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积极履行义务,其自从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对其工作生活影响巨大。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法院充分利用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促使被执行人自动现身并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高效执结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记者 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