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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损害商业信誉怎样判刑
- 2、损害商业信誉罪认定
- 3、损害商业信誉
损害商业信誉怎样判刑
商业竞争异常激烈,实践当中就有一些人为了打压对手,采用诽谤、造谣等手段于公众面前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造成其商业形象和信誉受损。此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视具体情节而定,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行为人必须积极消除影响,并当众道歉,挽回对对方造成的影响;情节严重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罪处罚: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损害商业信誉罪认定
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 客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 罪责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个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当今社会,市场竞争非常的大,有的企业在面临着市场竞争的时候,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以及商业声誉,但是这种情形时可能会构成犯罪的,那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请看下面解析。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罪体 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 客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 2、罪责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如何处罚 根据 刑法 第2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三、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认定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应当区分损害商誉行为与新闻监督行为、合法投诉行为。对于新闻机构经过正常采访,公开披露、曝光、批评一些商誉不好的经营者和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包括在报纸上刊登文章)反映经营者产品有掺假、低劣现象的行为应予法律保护和支持。这些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8日)所作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名誉权。”例如国家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化妆品、家用电器等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予以曝光。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有损于企业的商誉,但真实的披露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不是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并不是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就一定会构成犯罪,只有满足了以上的构成要件,才可能会涉嫌犯罪,当然一旦涉及该罪,行为人是要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的,因此如果现在有相关的纠纷,建议咨询 律师 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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