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自由日赔242.3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那么问题来了
日赔偿标准是怎么来的?
又是怎么使用的?
咱们快往下一探究竟~
我的自由,怎么来赔偿?
1
何时赔?
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依法拘留超过时限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求刑责的;
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2
谁来赔
拘留: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公安机关)
逮捕: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检察院;法院)
审判: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法院)
二审改判无罪或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
3
怎么赔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全年共261个工作日。
每日赔偿金=63241÷261=242.3
小贴士
请求赔偿时效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计算)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