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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区别)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7 12:18:06 浏览16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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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5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5日9:15一9:25,9:30-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5日9:15至15:00。

2、会议地点:杭州市庆春东路36号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戚金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2,161,433,9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9.4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031,260,0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28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130,173,8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8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区别)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176,300,9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6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总表决情况

2、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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