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票到期后被拒付,关于追索该怎么操作?
在此,小编跟大家一起探讨以下问题,如下所示
商票到期后被拒付,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该怎么操作?
1、哪些人可以发起追索?
票据的贴现行;贴现前各手背书人、保证人或在票据到期后未解除质押的质权人,可在票据被拒付或者被追索成功后,向其前手发起拒付追索和再追索。这一规则与目前的ECDS系统一致。不同的是,已贴现票据,除了贴现行以外的其他背书人,也可以在这一系统里向贴现前的各手发起追索,条件是票据被拒付且线上追偿失败。
2、可以向哪些人发起追索?
与目前电票规则相同,在票据被拒付后的6个月内,持票人可以向各前手发起追索;超过这一时间将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被追索成功的被追索人,则可在3个月内向其各前手发起再追索,一旦超过这一时间,则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发起追索,但为同一票据债务人担保的多个保证人之间不得追索。
3、追索金额如何填写?
发起追索通知,金额应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的金额。另外,被追索人如同意清偿,同意清偿的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追索通知的子票区间。举个例子,持有10万的票据包,在到期拒付后,持票人发起拒付追索,某一被追索人可同意清偿其中的5万,当然,其他的被追索人也可以同意部分清偿。这一点与目前的电票系统不同,新系统支持了追索中线上部分清偿的功能。
4、被追索人是否必须应答?
与目前电票系统相同,被追索人不是必须对追索进行应答,系统也不会代为应答。
5、与现有电票系统追索功能相比的改进之处?
目前电票系统中操作拒付追索,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个动作是持票人向各前手发起追索通知;第二个动作是如某被追索人同意清偿,则对持票人发起的追索申请进行签收;第三个动作则是持票人在线下收到被追索人清偿的票款后,对被追索人发起的清偿申请进行确认,此后票据则追索回该被追索人的电票账户。在这里存在一个巨大隐患,如果持票人因不熟悉电票追索操作或其他原因,在没有收到被追索人支付的票款时,就进行了清偿操作的确认,那么就会面临钱没收到,票也丢了的尴尬境地,在维权中面临巨大困难。
商票到期后被拒付,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该怎么操作?
新系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上述三个动作后,也就是持票人对同意清偿的申请应答同意后,如选择线上清算,则并不会直接进入票据的转移,而是进入清算流程。只有清算成功,追索操作才会完成,票据才会发生转移。
对于商业汇票到期拒付,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是保障追索权的必然选择!!!
01、线下追索产生追索效力,持票人享有追索权
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056二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一审法院观点,认为线下追索,追索权未丧失。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但该规章的这一规定仅系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办理方式作出规范,并未限定持票人未经线上追索即丧失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可见,虽然持票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但该通知并非票据法上规定的行使追索权的必备条件。现宝亚公司行使追索权并无障碍,但若其延期通知给际华公司造成损失的,际华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宝亚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的票据追索权并未丧失。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故虽然宝亚公司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发出追索通知, 但并未影响其行使票据追索权,际华公司以违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为由主张宝亚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本院不予支持。
商票到期后被拒付,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该怎么操作?
02、持票人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通过电票系统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消灭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效力问题。亦即,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而是线下通过发送“追索函”、“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支付票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本院认为,线下(系统外)追索不成立或无效,持票人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通过电票系统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消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的权利转移及票据交付,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流转和交付。如电子商业汇票采用所谓的线下追索方式,由于持票人客观上无法依法交付票据,被追索人清偿后势必无法获得相应票据,导致被追索人无法行使再追索权。
因线下追索没有触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追索这一票据行为的记载,导致追索期满后涉案票据状态被锁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默认持票人已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法院强制执行亦无法使持票人交付票据。被追索人在行使再追索权未果的情况下,只能另循途径对法院判决进行申诉,或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追索人交付票据及在无法取得票据时主张返还已清偿的票据款,势必造成当事人的诉累,亦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商票到期后被拒付,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该怎么操作?
此外,如果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外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另行确立、确认其他票据状态,其本质是以司法判决的方式创设了新的电票规则,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不能识别和支持这种未记载在系统内的规则,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造成该等票据实际上只能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外循环、流转,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电票领域的监管,势必加大电票参与者的经营风险,将严重冲击甚至破坏已经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和市场秩序,威胁票据金融市场安全,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作为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及相关咨询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也与上海票据交易所签署了会员服务协议,对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追索业务这一规定是明知的。故违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追索业务,不是行使法定的票据追索权,对被追索人不产生追索效力。
律师提示:
分析以上两地法院的观点,都是围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解读,都不无道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上海法院从保护持票人的角度认为,该条规定并未规定如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即丧失追索权,因此线下追索仍然产生的追索的效力。
广州深圳法院从保护被追索人的角度认为,如电子商业汇票采用所谓的线下追索方式,由于持票人客观上无法依法交付票据,被追索人清偿后势必无法获得相应票据,导致被追索人无法行使再追索权,属于法院创设追索规则,亦浪费司法资源。
商票到期后被拒付,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该怎么操作?
因此,从持票人角度来说,在线下追索效力法院没有统一裁判规则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丧失追索权,持票人遵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是保障追索权的必然选择,持票人一定要谨记!
来源:商票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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