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在路边被恶犬狂咬,掏出水果刀将狗捅死,不料狗主人反咬一口,要求男子赔偿45000元:我这是名贵犬种!一审判决男子赔偿15000元,男子不服上诉:我是正当防卫!二审会如何判决?
李伟是安徽本地人,由于头脑活泛,不愿在家务农,便来到城市谋生,辗转多地后,决定在路边摆水果摊,收入虽然不高,但能勉强糊口。
事发当天,李伟像往常一样摆摊,街边人来人往川流不息,此时陈明正好吃完晚饭,牵着他的拉布拉多,在路上散步消食。
不料狗经过水果摊时,突然对着李伟一顿狂吠,李伟本就讨厌狗,此时有些厌烦,便对狗嘟囔了几句“鬼叫什么,烦死个人”!
谁料这句话仿佛触怒对方,拉布拉多猛地蹿出,对着李伟就是一顿狂咬,李伟疼得连连直叫,陈明也赶紧上前,想通过绳子将狗牵走。
可狗状若疯狂,陈明也无力制止,李伟招架不住,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对着恶狗一顿狂捅,很快拉布拉多就倒在血泊中,李伟这才安下心来。
事发后,李伟叫来救护车,到医院处理伤情,只见腿部多处受伤,一番清洗消炎后,医生为他注射狂犬疫苗,虽然伤情处理完毕,但没有十天半个月,显然无法继续摆摊。
李伟找到陈明,要求赔偿损失,可不料陈明竟反咬一口,称是李伟故意触怒爱犬,才会导致狗发狂咬人,他还趁机捅死狗,需要赔偿损失。
陈明表示,自己的狗是名犬品种,光购买就花费30000元,而且养了2年,不仅增添许多成本,还增加不少感情,李伟需要赔偿己方45000元。
李伟万万没想到,陈明放任恶犬咬人,竟然还敢反向己方索赔,双方一时争执不下,最终决定对簿公堂,法庭上双方剑拔弩张、各执一词。
陈明表示,自己的狗买来很贵,还出示大量相关证据,包括买狗时的支付凭证,以及养狗期间的开销,两者相加高达50000余元。
陈明还认为,自己的狗是合法饲养,当庭出示相关证件,并且自己遛狗时,专门牵着绳子,如果不是李伟故意挑衅,爱犬断不会暴起伤人。
而且狗咬人时,自己一直在努力制止,眼看就要成功,李伟却突然拿刀捅死狗,显然是蓄意报复,有故意毁坏财物之嫌,必须赔偿己方损失。
李伟气不打一处来,他承认自己确实对狗嘟囔了一句,但没想到这会遭致狗咬,而且他觉得,这种行为不属于故意挑衅,毕竟狗无法听懂人话!
此外,李伟还认为,自己被狗追咬途中,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掏出刀子捅死狗,是为保护自身,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明的狗价值确实较大,李伟适用法律不当,捅死狗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紧急避险,不过已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判决李伟赔偿陈明15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正是基于避险过当,不过对此判决,双方都很不满,陈明认为赔偿太少,只有索要的1/3,李伟则认为法院不公,明明自己才是受害者,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中,李伟提出,陈明虽然是有证养狗,且遛狗时已经牵绳,但这丝毫不影响其行为的侵权性质,狗疯狂扑咬导致自己咬伤,己方反击完全正当,否则岂不是人不如狗?
因此,己方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仅如此,陈明狗咬伤自己,给自己带来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32000元,需要予以赔偿。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狗咬人属于侵权行为,狗主人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由此可见,饲养的狗咬人,狗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有无养狗证,有无牵绳子没关系,因此陈明需承担责任侵权责任。
并且,陈明仅能证明李伟对狗嘟囔几句,无法证明这几句嘟囔和李伟被狗咬存在因果关系,李伟的嘟囔也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因此对于狗咬伤人,陈明需承担全部责任。
2.其次,李伟的行为确属避险过当。
狗扑咬李伟时,咬的部位是腿部,尚不至于有生命危险,李伟情急之下拿刀自卫情有可原,但在狗被击伤后,仍然狂捅数刀,属于避险过当,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陈明应赔偿李伟各项损失32000元,李伟因避险过当,需赔偿陈明财物损失15000元,这么一算下来,陈明还倒亏17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