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能听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在我国法律中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当如果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内容,自然是无法按照犯罪行为来进行刑事处罚,这原本也是为河南刑法律师收费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但在现实中却有人抓住这一点,企图通过钻法律的空子,从而让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以为自己聪明无比,可哪怕再怎么掩饰,也改变不河南刑法律师收费了不法的事实,多行不义必自毙,有时也只是自作聪明而已。
在我国的法律中,有这么一项的内容,就是同意,根据法律的规定,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是构成QJ行为。那在现实中出现了一桩这样的案例,继父为继女庆祝14周岁生日,当天发生关系,构成强J罪吗河南刑法律师收费?
这起现实的司法案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深度诠释了法律一词。
案例回顾:
案例中的继父称其为包某,是一位事业成功的企业高管,为人看上去斯文绅士,并且是个很懂法的人,但他的真实品德却与之相反,他是个有癖好的人,喜欢玩弄比自己小很多的女人,年龄越小越让他兴奋。
在包某再婚后,新的妻子带过来一个女儿,继女年纪很小,这也是让包某的兽心大发,他对这个继女产生了某种不可言说的欲望,想和对方发生关系。
但包某也是知道法律中提到,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哪怕对方是自愿的,行为也是属于犯罪,他是个小心谨慎的人,虽然贪色,但也不想因此将自己的整个人都栽进去。
于是他耐心等待着继女年满14周岁那天,打算在对方14岁生日时,来实施自己的肮脏欲望,在此之前他的行为也只停留在言语的骚扰上,并没有做出出格举动。
时间转眼就来到继女过生日那天,他激动不已,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他还购买了各种的礼物,只为了之后能够更好的得逞,好不容易等待这天,他便火急火燎地带着继女前往了酒店,在酒店房间内,包某便迫不及待地抱住了继女,在他的一阵花言巧语下,继女答应了和他发生关系。
不过急不可耐的包某还是没有彻底突破那层底线,只敢搂搂抱抱接触着,这也是因为另外一条法律知识,在生日当天是不算满14周岁的,要过了生日当天才算满14周岁,因此包某一直忍到时针过了12点那一刻,到十二点半他才正式和继女发生了关系。
此时的继女在法律上是具有同意权的,按照法律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包某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那这意味着包某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吗?
法律分析:
包某虽然懂法,但显然对于一些法律还并不了解,他不知道法律中是存在一部分职责的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这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包某在法律上是继父,对继女具有着监护职责。
而根据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增添了对于一部分特定人员的同意年龄,假设是作为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是存在着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只要是和该未成年女发生关系的,不管对方同不同意,也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不过该案例发生的时间在此修正案生效前,因此无法适用于该规定,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包某能逃脱法律惩戒,因为在关于强J罪中,还存在着很多具体的情况认定。例如在认定强J幼女时,其判断标准和普通的强J罪有所不同,为了保护幼女,并非说是要一定完成插入的环节,只要是进行了某私密器官的接触,便是属于强J既遂。
包某显然算漏了这一点,在警方的调查下,很快就查明了真相,尽管包某并不承认两人在十二点前已经完成了发生关系,但包某和继女都承认在十二点前,两人的的确确是进行了接触,是完全符合强J幼女的标准。
而对于包某这种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发生关系的,根据《刑法》的第236条规定,是以强J罪论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律师说法:
放在现实当中,类似的侵案件并不少见,很多人认为该案件荒谬像是编故事,可往往真实的事件远比人们想得更为过分,案件中包某的行为只是一角,还有许多年幼的孩子惨遭毒手,遇到包某这样的坏人,尤其是在双方地位处于职责下,她们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更是容易被哄骗,最终导致自己受伤害。
法律总是在不断完善和增添新的法律,而每一条法律的出现,总是有血淋淋的教训在前,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懂法是让我们拿起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而并非是作为自己犯罪的挡箭牌,企图钻法律空子的人,也迟早难逃法网。
(《案例:继父为继女庆祝14岁生日,当天发生关系,构成罪吗?》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