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介绍卖淫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从事微信招嫖犯罪活动。卖淫女赵某某(2003年 8月25日出生)在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下进行卖淫,卖淫所得则由陈某某与卖淫女平分。为了便于招嫖和收取嫖资,陈某某还为卖淫女赵某某准备了一部手机,注册郑州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简介的微信号昵称“x宝”,作为统一对外的号码以方便与嫖客联系及收取嫖资,根据记录,一共收取了嫖资共67026.88元。
2018年12月26日19 时10分许,卖淫女赵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介绍下到龙岗区南湾街道xx社区xx酒店xx房与嫖客李某某进行性交易,事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帐1000元给赵某某收取嫖资的微信昵称为“x宝”的微信。
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同时称67000余元中有部分是别人发的红包,且其实际分得的介绍费只有1万多差不多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实际获利约2万元;2、被告人陈某某无犯罪前科,且一开始并不知晓赵某某系未成年人,主观上不存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故意;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4、被告人陈某某上有年迈体弱的父母,下有年幼的两个孩子。综上,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建议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陈某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手机六部,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委托国晖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前往龙岗区看守所会见陈某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前往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阅卷,了解案情;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属“情节严重”的意见,国晖律师从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出发,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所得的收入在5万元以上。同时国晖律师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辩护,最终为被告人争取了较轻的量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郑州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简介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郑州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简介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GHXS000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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