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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治律师事务所

河南中治律师事务所(河南中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9-07 09:36:09 浏览16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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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7日河南中治律师事务所,欧盟委员会针对原产于印尼的生物柴油发起反规避调查。该调查的法律依据是欧盟《反补贴条例》第23条(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规避的法律要件(1)贸易渠道和方式的改变河南中治律师事务所;(2)这一改变没有充足的经济理由,而仅是因为采取反补贴措施;(3)削弱了欧委会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效用。

一、反规避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立案公告,启动反规避调查的依据为《条例》的第23条,以及3个要件,这是中国企业本次应诉反规避调查需要特别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本次调查的立案公告中,欧委会并没有明确指明中国企业除了《条例》第23条规定的3要件以外,其他“规避”行为是什么?这需要应诉企业在应诉程序中掌握欧委会的调查方向和依据。

二、反规避调查程序中的60%原材料构成与25%的制造成本增值率

我们知道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反规避条款有明确的关于60%和25%的两个比例规定,即除了与反补贴的反规避3要件外,规定了2个比例门槛河南中治律师事务所:60%是指企业从印尼采购的被调查产品的原料不得占总原材料的60%以上,否则构成规避;或即使是超过了60%比例,但企业生产的制造成本(不是完全成本)增值率达到了25%(不含包装物料),不构成规避。

Q

为什么反倾销反规避调查有这个比例,反补贴反规避没有这个比例?

解析这个差异不能过于机械化,需要理解反倾销和反补贴两个贸易救济调查的不同特性。

(1)反倾销是两个价格的比较

构成倾销的要件是内销价格/成本高于出口价格,即如果每吨100人民币的内销相比较每吨95人民币的出口价格,这就构成了每吨5人民币的倾销。

(2)反补贴不是两个价格的比较

构成补贴不是成本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而是每一个补贴项目的获益差额比较,譬如,正常银行贷款利息为6.5%,企业获得的利息是3.5%,6.5 – 3.5的差额就是补贴额度。所以,从反补贴的理念本身来解析不存在60%和25%的比例,因为这两个比例的考量原因是“正常值”的价格是否因采购涉案国(如印尼)的原材料规避了涉案国的“正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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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条件下反补贴调查的反规避适用60%和25%的比例

首先,要看欧委会立案的理由(Grounds),这在立案公告中有明确指定,本次生物柴油的反规避调查仅限于反补贴的反规避3个要件,没有其他的理由。第二,如果立案公告中明确指明印尼工厂在中国投资建厂,可能违反60%或25%的比例,那么,反补贴措施下的反规避调查需要纳入60%和25%的考量,因此涉及到了印尼在中国投资建厂的本身含有补贴的要素。

例如,在欧盟针对原产于美国的生物柴油通过加拿大和新加坡出口到欧盟的反规避调查,欧委会并没有采用60%和25%的比例,调查的范围仅限于《条例》第23条的三个要件(新加坡豁免)。

但是,在针对原产于印尼不锈钢通过越南、土耳其和中国台湾地区出口到欧盟的不锈钢,欧委会在立案公告的理由段落中,明确指明在越南、中国台湾地区和土耳其“加工/组装“业务规避反补贴措施。[1]

为什么在两个反补贴的反规避调查中,欧委会没有考虑60%和25%,而在另一个反规避调查中却考虑60%和25%?原因在于“加工/组装“厂必定带着印尼的补贴材料至某一国家和地区,而如果没有”加工/组装“设施或工厂,不存在含60%以上补贴的原材料问题。

所以,正常情况下,反补贴的反规避调查不涉及60%和25%的比例问题,除非欧委会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或存在印尼在中国的“加工/组装”厂,或在中国存在为印尼生物柴油进行加工。

但是,欧委会在两个不同的法律条例、解决不同性质的贸易救济问题,将反倾销的规避要件之一:60%和25%(加工/组装企业)纳入到反补贴的调查,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我们等待欧委会对不锈钢反规避调查的裁决,正如上面提到的,反倾销是两个价格比较,反规避同样解决的是“正常值”(60%和25%),而反补贴解决的是补贴的差额,不存在正常值和价格比较问题。在本次生物柴油一案,欧委会的立案公告没有提到关于60%和25%的问题(请见欧盟对美国生物柴油反补贴的反规避调查)。

【注释】

[1] 调查正在进行中,欧委会没有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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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蒲凌尘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资料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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