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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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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9-10 19:54:06 浏览16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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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近日印发的《合规审查办法》对企业刑事合规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企业需要精准把握《合规审查办法》第八条所指向的具体合规指引,以刑事准据矫正具体合规制度,并将刑事合规元素全面融入职责权限配置和企业治理流程。

作者:王峰 王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下称 “《合规审查办法》”)。毋庸置疑,《合规审查办法》是最高检推行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以来,最为重要的实操指引文件,它除了再次重申涉案企业通过刑事合规建设可以获得不批捕、不起诉或从宽处罚的有利司法处理结果外,还为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重点机制、操作方法和司法审查标准提供了权威的执行参考依据。

根据笔者的刑事合规法律经验,《合规审查办法》第八条 [1]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执行标准,企业在刑事合规建设中应当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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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查办法》确定的三项基本要求

《合规审查办法》对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刑事合规评估和刑事合规审查提出了相对明确的执行标准,从宏观上看,这些细化规定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明确了三项要求。

(一)合规刑事化要求

《合规审查办法》第一条规定,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

换言之,在司法领域的刑事合规审查,是由刑事实务部门严格按照刑事标准来进行的。对企业来说,在构建合规制度时,需要充分融入刑事元素,并且应当将刑事法律和刑事实务标准作为合规依据。

而在具体执行中,在宏观合规框架下的财务合规、税务合规、证券合规、环保合规、产品质量合规、知识产权合规、信息与数据安全合规等具体模块中,都需要融入刑事元素,从而确保相关刑事合规制度能够经得起刑事实务的审查和检验。

(二)合规执行力要求

根据本条规则,刑事实务在审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中,除了对合规制度本身的全面性和合理性予以审核外,还将重点关注刑事合规制度的可执行性及企业内部的执行力情况。

具体而言,企业设计刑事合规方案时,其不仅需要设置专门的合规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还需要为其郑州王峰律师他部门和岗位,以及不同层级的企业人员设置刑事合规制度,并提供人、财、物的资源支持,最终将风险审查机制、风险监测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融入企业内部治理和经营管理的全流程,实现刑事合规机制与企业业务经营、内部管理和文化培育的顺畅衔接,提升企业人员刑事合规制度的执行能力。

(三)合规专业性要求

《合规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涉案企业一般应当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由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或者协助。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在全面分析研判企业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合规建设指引,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根据本条规则,企业在组建合规建设团队时,需要从两个方面重点关注后续刑事合规的专业性问题:第一,刑事合规制度能够符合刑事立法和刑事实务的专业性要求;第二,刑事合规制度能够和企业治理及商业模式的个体需求相配适。

简言之,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是一项专业、复杂的系统化工程,既涉及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则,也涉及企业治理,还涉及财务会计、商业把控等专业活动,因此,企业刑事合规支持团队需要充分掌握刑事诉讼、行政、公司治理、证券、税务等复合型法律知识,并具有充分的刑事诉讼法律经验,同时谙熟企业治理、商业逻辑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而为企业刑事合规方案的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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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查办法》第八条的实践意义

对企业而言,在制定和执行刑事合规制度时,需要特别注意《合规审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合规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涉案企业应当针对合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机构履职的需要,通过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弥补监督管理漏洞等方式,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机构和各层级管理经营组织均应当根据其职能特点设立合规目标,细化合规措施。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应当确保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对于涉及重大合规风险的决策具有充分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的权利。

不难看出,本条规则事实上是对前述三项基本要求的融合,在实操层面为企业提供了合规制度的构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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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从合规实践的角度看,《合规审查办法》第八条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提供了以下三个实践方向:

第一,企业不仅应当建立合规制度,更应当确保合规制度符合刑事标准;

第二,刑事合规制度不是单一制度,而是更需要融入企业治理全流程的体系化机制;

第三,刑事合规执行不仅是内设合规部门的职能,更需要不同层级企业人员的全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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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查办法》第八条的落地方案

在企业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时,如何将《合规审查办法》第八条的指引性规定融入其中,是极具现实性的问题。根据笔者的刑事合规经验,从实操落地的角度看,尽管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企业的合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是在合规方案的搭建上,仍然可遵循一定的共通性规则。

(一)参照刑事准据构建合规制度

从合规制度的刑事专业性角度看,企业在构建合规制度时,需要按照刑事准据的标准来制定,从而保障刑事合规在司法实务中的实效性。通常而言,企业可参考的刑事合规准据包括:

刑事法律准据,如刑事实体法律,刑事诉讼法律,刑事司法解释,刑事司法意见等;

刑事政策准据,如刑事政策文件,最高司法机关会议,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特定类罪政策偏向等;

刑事类案风险模型;

刑事程序参考要件;

刑事实体参考要件;

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的刑事逻辑;

侦、控、辩、审的考量标准。

(二)在治理程序中融入刑事合规元素

企业治理通常包括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三方的互动,而在具体表现中,其往往体现为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下级子公司、门店、工厂等不同经营管理环节和机构之间的管理与分工。无论是从上下级互动的角度看,还是从跨部门之间互动角度看,抑或是从同一部门内部人员的互动角度看,企业治理都需要遵循审议、决策、授权、管理、审批、指导、执行、监督、汇报、考核、激励、惩戒等流程。

在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时,应当将风险审查、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理的特殊刑事合规机制,融入企业的流程化管理中。

例如,企业在对重大商业活动的议事程序中,需要设置刑事风险的合规审查流程,并按照刑事实务要求,对风险审查的发起、执行、结论采纳和责任设置进行留痕化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流程化管理中嵌入刑事合规机制的目标,在于实现“自上而下”的刑事合规,即从顶层管理者的议事决策开始,通过审批、授权、执行、监督、考核等不同流程,逐级项下传递企业及最高管理层的刑事合规要求,从而锁定企业的刑事合规取向,有效释明企业最高管理层的合规意志。

(三)在实体职责权限配置中融入刑事合规元素

根据《合规审查办法》第八条的要求,除了企业内设合规部门应当承担刑事合规职能外,企业其他各层级管理者和企业人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职责权限。

因此,企业无论是在为顶层管理者配置职责权限,还是在为其他不同层级、不同业务部门的企业人员配置职责权限时,均应当增加与刑事合规有关的职责权限内容。

例如,在业务管理中,可为业务部门配置针对交易对象和交易项目的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职责;在人事管理中,对于重点岗位或者敏感岗位,应当在劳动用工规范中配置合规提示和合规监督的执行措施;又如,在财务管理中,可为财务部门配置符合刑事标准的支付审查职责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配置刑事合规职责权限时,为确保企业人员对刑事合规制度的执行力,应当特别关注刑事合规的可行性问题,即刑事合规元素要能够和具体管理事项或者业务事项相匹配,具有行使刑事合规职责权限的可行性。此外,对外资企业而言,在职责权限配置中,应当避免全盘照搬境外公司的合规制度,而是应该根据中国公司的营商环境、经营目标、公司结构、业务特点,设计符合中国法律实践特点的刑事合规职责权限。

结语

Conclusion

简而言之,最高检《合规审查办法》对企业刑事合规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企业来说,只有精准把握《合规审查办法》第八条所指向的具体合规指引,以刑事准据矫正具体合规制度,将刑事合规元素全面融入实体职责权限配置和治理流程中,才能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效性,从而全面抵御刑事风险。

[注]

[1]《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八条 涉案企业应当针对合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机构履职的需要,通过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弥补监督管理漏洞等方式,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

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机构和各层级管理经营组织均应当根据其职能特点设立合规目标,细化合规措施。

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应当确保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对于涉及重大合规风险的决策具有充分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的权利。

作者简介

王峰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诉讼仲裁, 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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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行业类别:金融行业

王潜 律师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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