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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康县律师事务所

河南太康县律师事务所(太康县的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9-17 22:54:05 浏览14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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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河南太康县律师事务所

近日,河北省廊房市人民法院就王先生一家起诉李女士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李女士出庭应诉。经过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李女士是河北省廊房市某村村民,一直在家务农。随着时代发展,村里经济合作社对土地、果树等重新发包。李女士与同村邻居王先生一家达成协议,约定王先生家应承包的土地、果树由李女士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间费用由李女士自负。后李女士将自家和王先生家应承包的土地和果树放在一起,以李女士自己的名义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田、果树承包合同》,并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后这片土地和果树一直由李女士承包经营。

2021年底,因当地部分区域占地拆迁,李女士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占用,村经济合作社支付给李女士占地补偿80万余元。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2022年初她正在另外寻找谋生途径时,突然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和起诉状。原来是王先生一家把李女士给告了,要求李女士把承包地占地补偿款支付给他们。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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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贯赢柳晓东律师法律观点河南太康县律师事务所

接受委托后,柳律师立即调查取证,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在庭审中,柳律师向法院指出河南太康县律师事务所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先生一家主张李女士向其支付土地占地补偿款,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女士在2010年底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田、果树承包合同》,并于2011年1月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述事实,表明李女士已合法拥有该土地和果树的承包经营权。

其次,案涉《农田、果树承包合同》第4条第一项明确约定:“乙方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因此,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基于该土地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应由李女士享有。并且,在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李女士已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支付了全部土地承包费用。因此,基于上述合同约定和事实情况,该土地被占用后的占地补偿款应当由李女士所有,与王先生一家无关。

综上,王先生一家起诉要求李女士向其支付土地占地补偿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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