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河南濮阳公益诉讼律师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这该如何进一步理解呢?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 管辖法院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行政机关辅助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河南濮阳公益诉讼律师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3. 公益案件和解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
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
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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