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翁自当律师 十年艰辛终审获胜
----我与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办房产纠纷始末
林发海撰述 刘经国整理
1992年,我在荆门市沙洋县沙洋镇人大退休。因为三个子女都不在身边,加上1997年下半年老伴查出重病。为方便和子女之间的相互照应,我打算搬到荆门的女儿附近居住。2003年,我卖掉了沙洋镇建设街繁华地段的房改房,按当时市场议价,于10月10日以52000元购买了白庙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位于荆门市月亮湖路41号的一楼宿舍楼,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过户办证费由我承担,并按当时约定,一次性付清了52000元房款,接收、改造、入住了房屋,完成了应完成的主要义务。余下的只有应由卖房人依照国法、政令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了。
2003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因为办证问题从2004年初开始,我与白庙街道计生办发生了纠纷。虽经多次反复协商,由于卖方的原因,延迟多年我仍未能领取到房屋权属证书,其原因有三:(1)卖方违法违约长达三年不提供总房产证,不为买房人申办房屋产权证书的转移手续;(2)三年多以后,虽然提供了总房产证,但又违法将与买房无关的“营业税及附加费”违法暗中捆绑,加在买房人办证费中,引发了争议;(3)给买房人办理权属证书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早已过期作废,根本不能办证。出卖人不为受买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很明显构成了违法违约。因此,我于2006年夏天,诉讼到所在的掇刀区人民法院城东法庭,要求责令白庙计生办立即履行合同,承担协助办证义务。
可是,城东法院又将此案推到白庙街道司法办,由该办主任杨鹏程处理,而房屋买卖合同正是杨所起草的。这样杨受理后分别两边“协调”,做好了“工作”。要计生办依法出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费共5000多元,我出办证费、契税2030元(包含了应由计生办出的50%的办证费在内)。我认为,虽然这其中包含应由计生办应出的办证费,但涉及金额不是太大,还是违心地接受了。
杨主任通知第二天上午双方去签订调解协议书,我按时去了杨的办公室,可计生办主任马文彪迟迟未到,最后派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他的副手胡斌到场,结果胡反悔。他说,现在房子涨价了,我们主动违约,按银行贷款利息付息,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你住我们的房子,我们按月收取租金。我当时大笑着说,法律认可我认可,你问问你们司法主任看行不行?
调解破裂后,我去城东法庭找张庭长,张最后摊牌说难办。我们法庭设在白庙辖区,组织关系也在他们这里,有些工作还靠他们扶持,你去找掇刀区法院。我驳斥他说,你头上顶的是国徽,门前挂的是天平,是代表国家的,秉公依法才是作为。那按你的逻辑,那我们国家如有涉及部委的案子,部委在国家辖区内,那只好找国际法院了?
位于荆门市东城区的白庙街道办事处
我无奈只好找掇刀区人民法院,掇刀区法院立案庭说:你们原告被告都在城东辖区内,应由城东法庭办理。这样两边踢皮球,使我来回反转不能落实。一次,我又去找城东法庭,正好掇刀区法院的副院长在城东法庭检查工作,我抓住机会,找这位副院长协调解决。我说,我的诉讼已在城东法庭,掇刀法院立案庭来回推诿多次,未能落实立案。你们是代表国家的法院,不是“球场”。我是“自然人”,也不是一个球,被你们城东法庭和掇刀法院踢来踢去多次,你今天一定要给我协调落实,究竟该哪边受理?不然我今天不走,就在你们法庭过夜。这样逼着他们将案件定为掇刀法院立案。
2010年5月18日,我终于得以将起诉书送进掇刀区法院,请求判令白庙街道办事处协助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承担迟延办证的罚金及因逾期办证导致登记费、契税上涨的费用,诉讼费由白庙街计生办负担。而此时离2006年夏天到城东法庭首次起诉已经3年,离2003年10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近7年。
但开庭审理时,对方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庭上公然说合同是无效合同。其理由是:(1)合同是未经批准的;(2)计生办的房屋是国资办投资的,计生办无权出让;(3)《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掇刀区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在之后长达17个月24天的时间里,头13个月作无效合同,长时间多次向我施压,并几次电话向我远在广州的女儿电话、短信施压,威逼我撤诉。
经一审法院违法超时限17个月24天的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0)掇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对我主张的5000元违约金及契税证等上涨的费用不予支持。判决:“(1)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白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林发海办理房产证,并向税务部门及代征部门缴纳作为财产转让方应当缴纳的税金及费用;(2)驳回原告林发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林发海负担50元,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白庙街道办事处负担200元。”
我不服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2011年11月14日即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案卷仍压在区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鄂荆门民三终字第 00017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林发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林发海负担。”
我对荆门市中院二审判决仍然不服,于2012年6月18日向荆门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再审申请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鄂检民抗(2013)49号《民事抗诉书》,要求判令白庙街道办事处除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外,依法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和对方损失。
2013年5月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9月4日,省高院借用荆门市法院法庭,开庭公开进行审理。2013年9月18日,省高院作出(2013)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部分成立。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应予纠正。判决:“(1)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荆门民三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以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0)掇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维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0)掇民一初字第 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白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发海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令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0元,均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白庙街道办事处承担。”
至此,这起纠纷历时十年、前后经历三审的房产官司,以我大胜而落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及省高院判决书
但是执行判决过程中,又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小插曲。2013年11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领取了判决书。我拿着判决书,找白庙街道办落实,白庙街道办事处与白庙计生办又互相踢皮球。其情况是:计生办原属掇刀区计生办的派驻机构,其房产也属计生办所有,法人代表是马文彪。后来进行机构改革,白庙计生办成了白庙办事处的直属机构,法人代表更换成了白庙办事处主任周先进。我找周先进落实办理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周推诿说:“这是计生办的事,你去找计生办。”我坚持说“你是判决书中的法人代表,我只找你。”后又没结果,我又去找计生办主任马文彪,他说“法人代表已更换周先进,我无权处理了。”最后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向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庭多次督办下,直到2014年5月,我延迟十年半之久的房产权证才终于办到手。
作者自学的部分法律法规
在整个官司过程中,我购买法律及参考书籍10多本,自学了《合同法》及《注释本》、《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物权法案例注释》、《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案件审判依据》等10多种,到荆门市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查阅报刊书籍100多篇(种),阅读各种文献资料20多万字,从中筛选汇编了18宗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法律解答,我撰写了上诉材料《给城东法庭张庭长的信》《给城东法庭杜庭长的信》《起诉状》《说明与请示》《给掇刀区人民法院张院长的信》《原告二审庭上陈述书》《给荆门中院陈华院长的信》《申请再审书》《给荆门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的信》《立案难、诉讼难、依法公正判决更难》《抗诉再审申请书》《抗诉再审申请表》《申请执行书》《给掇刀区法院党组的信》及给白庙计生办、街道办领导写信等20多篇(土封)共计10万多字,各种复印资料加上信访、上诉材料堆起来超过1米多高。
我还专程两次北上北京《法制日报》主办的《法制文萃报》编辑部,南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南方都市报》编辑部,上访咨询请教各地法律专家,从而确定我与白庙计生办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我是信守合同的一方,对方是违犯合同违法的一方。正是掌握了法律的武器,我才坚定了必胜的信念,坚决顶住权势和多方面的压力,决心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直到打到最高法院,不获全胜决不罢休。我终于如愿以偿:(1)延迟办证上涨的办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得到对方赔偿的违约金5000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办证费、延迟办证上涨的税费几万由败诉方承担。我不仅未出办证费,还净落三千多元。
案例入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二十一集)》
我以七十多岁高龄自学法律法规,自当律师,坚持走法律程序,在一审二审不利的情况下,把房产官司坚持打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迎来省高院到荆门终审。以一己之力,历经十年、年过八旬打赢与政府机关的房产官司,令外人啧啧称奇。我的房产官司被作为全国典型案例,收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主编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二十一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12月出版)。《法制日报》所属《法制文萃报》编辑部、《南方都市报》编辑部,还特别向我约稿,希望我将漫长的诉讼经过和最后判决结果撰写成案例,向全国公开发表。
2022年6月于广州
作者林发海
【作者简介】林发海,湖北荆门人,1932年2月1日出生,现年90岁,1948年8月参加工作,1955年2月入党,退休前任荆门市沙洋县沙洋镇人大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