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1996年,蔡先生与周女士登记结婚。
2003年1月、3月,周女士名下登记两套房产,同年5月,分别转让案外人,房屋转让款共计287万。
2006年5月26日,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法院离婚,周女士辩称名下两套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系蔡先生亲戚蔡女士的房产,因国家限购是借名买房行为,后也未见到转让款。蔡先生当庭予以否认。
二、争议焦点
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房产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河南离婚律师?
三、裁判观点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法院认定周女士名下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周女士补偿蔡先生143.5万。
四、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系一起夫妻离婚涉及借名买房的问题,如果周女士辩称属实,周女士会直接亏损143.5万,因其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实质证据证明名下两套房产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法院最终并未采纳周女士辩论意见,判决周女士补偿丈夫143.5万。因此,实践中如果亲戚朋友以自身限购借名买房的,一定要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协议中权利义务约定清楚,避免后期发生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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