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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限制出境期限最新规定
- 2、被限制出境怎么办
- 3、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
- 4、被限制出境的条件有哪一些
- 5、限制出境期限?
- 6、限制出境的规定
限制出境期限最新规定
限制出境期限最新规定,
1、控制期限限于30天以内,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逾期作为撤销;
2、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
3、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
4、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4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
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同前)。在实践操作中执行法院一般将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
司法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与通知书一般层报省高级法院,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即限制出境的决定机关为省公安厅,只能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
被限制出境怎么办
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向法院提供可靠担保;
3、法院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4、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通知有关公安边防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限制出境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 刑罚 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 《 民事诉讼法 》第92条对于 财产保全 的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国籍区分,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并不能作为限制出境的依据,限制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形成明文规范,笔者认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制度加以规定。考虑到限制出境的特殊法律性质,有必要对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和对妨害民事 诉讼 的强制措施进行区分。 1、限制出境与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财产保全,顾名思义,财产保全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做出的,而限制出境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所指向的对象不一样,显而易见,限制出境不属财产保全措施范畴。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做出限制出境的裁定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 经济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关于 诉讼保全 和其他强制措施”中对限制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定,从该规定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限制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措施,与诉讼保全有所区别。 2、限制出境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手段。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分析,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限制出境的目的相同,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而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一般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依据;强制措施的采取可针对任何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而限制出境措施一般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并不包括限制出境。 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 1、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应附有相关 证据 (护照号、 身份证 号等信息资料)。 2、申请人的担保 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审查决定。 3、审查与执行 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符合: (1)被申请人与未了结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请人有借出境逃避 民事责任 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无法执行。 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甚至有时会在国际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掌握。对境外企业法人在我国有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可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的主管人员依法限制出境。对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该企业资不抵债,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不应限制外方的代表人和投资者出境;只有在外方股东利用投资蓄意欺诈的情况下,方可限制外方股东的有关人员出境;确需限制外方当事人出境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理、有利、有节。另外还应当注意: 1)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当事人临出境时处理; 2)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 3) 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
被限制出境的条件有哪一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 犯罪嫌疑人 ;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 刑罚 正在服刑的人; 4.正在被 劳动教养 的人;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
限制出境期限?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的,由县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在实践操作中执行法院一般将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
限制出境的规定
限制出境的规定: 1、程序的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2、限制出境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 代理 人,而且还包括对 债务 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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