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郑州开庭辩护律师,指派我作为杨某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已查阅郑州开庭辩护律师了卷宗郑州开庭辩护律师,了解了案情郑州开庭辩护律师,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杨某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在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庭审陈述等。
第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健涉案金额较小,系帮助犯,主观恶性不高,按照规定建议对被告杨某健应当减轻处理。
第五、被告杨某健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愿意退缴非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各方认可的量刑为10个月,所以辩护人建议在此量刑幅度之下进行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杨某健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此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赵荣烈 律师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