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崇左,广西高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2007年,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3年初,妻子陈某患上河南恒正律师了尿毒症,丈夫王某也负担了治疗费用。妻子肾移植手术花费约40万元,都是其父母亲友支付。术后妻子陈某并未痊愈,需长期药物治疗,夫妻两人分居。随后丈夫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支持。2020年,丈夫第3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但陈某患有尿毒症,后续需要高额治疗费,酌定王某向陈某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鉴于陈某生活困难,法院最终决定给予陈某司法救助5万元。
作为专注婚姻家事的律师,对于这个案子我来说以下2点河南恒正律师:
第一,男方起诉3次,可见离婚态度坚决。
诉讼离婚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
如果这其中有律师协助处理,不仅可以省去很多法律纠纷,还可以由律师出面协商来避免直接面对的冲突。
在庭前调解阶段,尽量达成调解,降低对簿公堂的概率,若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律师会进行诉讼上的攻防,协助当事人搜集有效证据,说服法官做出对当事人方有利的决定。
婚姻不易,对于成年人而言,在充满变数的感情中,如果无法继续牵手走下去,体面高效地度过离婚这段时期,或许就是最好的结局。
第二,离婚经济帮助费的判定。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离婚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河南恒正律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或者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如何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支持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第二,对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缺一不可。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证明难点,而且,很多人并不清楚有这种请求,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被应用的不多。
此案因妻子患尿毒症,确实生活困难,另一方也有经济负担能力,故比较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