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今年45岁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早年丧偶,和23岁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的儿子王林一起生活,王海在镇上开服个装店,因资金周转不开就找邻居李成借了2万元钱,因为平时邻里关系还不错,李成就答应了,王海还写了一张借条约定两个月后还钱。
可是王海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的生意最后还是赔得一塌糊涂,于是干脆把店一关去浙江打工了,这一去半年杳无音信。李成多次和王海联系无果后,无奈去王海家王林要钱,王林却说父亲借的钱这就不应该还。李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于是就拿着借条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王林,那么法院会支持李成的诉求吗?“父债子还”,真的就天经地义吗?
法律解析:法院不会支持李成的诉求,王林无需替父亲还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法律规定,王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王海借款的用途和王林无关,王海与李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仅对他们两人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钱的人,才有还钱的法定义务,所以王林无需父亲王海还给李成2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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