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方周末发表《刺死辱母者》一文。文中讲述了,发生在山东聊城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一个惨剧。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的母亲。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情急之下拿刀刺向催债人,4个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于欢案让一个法律名词“正当防卫”进入了公众视线。对于法院作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决,网络舆论的焦点在于“为什么于欢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正当防卫?”
在相关科普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中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见于刑法第 20 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虽然字句清晰,但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并不是依据这些措辞抽象的法条,而是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
在这一过程中,正当防卫的门槛就被提到了一个极难满足的层级。
中国刑法通说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四、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五、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我们该如何理解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何异同?本期《马青时间》分享会,我们有请法律专业人士来为大家解读。现场还有法律365的十佳律师接受听友们法律咨询。
参与方式
主题:何为正当防卫?
时间:4月15日(周六)上午十点
嘉宾:南京市律协副会长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主任 钱智律师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韦伟律师
地点: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2号楼南京市律师协会
【为方便听友们参加本次分享会,我们安排了专车送达,周六上午九点在白下路358号南京广电大厦集合上车 。自行前往的听友们,请于九点半在上述地点的南京市律师协会楼下集合。】
领导说了!
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你点一个,
小编的工资就涨五毛!
推荐阅读:
1、反腐大戏《人民的名义》昨晚又在南京人朋友圈里扔了颗炮仗
2、含有添加剂的食品都别吃?你们这是想饿死朕啊!
3、掼蛋竟有官方规则了!南京人,你之前玩的可能是假掼蛋!
☆ 若想骚扰小编,请加小编的微信(微信号:maomao45671),我们私底下聊,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