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确认郑州岸上律师的种类
(一)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与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
(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
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主体
(一)债权人可提起诉讼的情形
(二)债务人可提起诉讼的情形
(三)管理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
三、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条件
(一)前置要件
(二)起诉期间
四、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
(一)诉讼请求的种类
(二)诉讼请求的审查
(三)诉讼请求的提出
五、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破产企业数量的增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随之增加,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都避免不了参与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债权有异议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查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就确认申报债权之有无、性质、数额等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每个人对法律及案件事实不同的理解,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笔者就自己对债权确认之诉,从多方面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破产债权确认的种类
(一)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与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
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对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进行审查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整个债权的审查流程。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仅指管理人对破产债权有无、性质、 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实际上是单指司法属性上的债权确认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郑州岸上律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债权确认由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三个层层递进的环节组成。此处的裁定是无异议破产债权的确认模式,而有异议破产债权因涉实体权利纠纷,则须通过诉讼确认模式。本文所讨论的内容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所设的相关法律及实务。
(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债务人的职工对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所列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上述清单记载的费用数额及相关事项的民事诉讼。在本文关于该种类型不展开具体讨论。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普通破产债权诉讼,包括了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的确认及债权是否优先等内容的确认。
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根据该规定,基本能够确定在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即谁是原告,谁是适格被告。但目前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比如有的观点从债务人能力受限的角度,认为债务人破产后,即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此时应由管理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诉讼。也有观点从债权表编制角度出发,认为债权表是管理人审查债权后编制的,管理人理应直接作为当事人就债权审查过程和结果作出说明并参加诉讼。
(一)债权人可提起诉讼的情形
1、债权人对于自身债权存在异议
债权人对于自身破产债权的确认影响后续自己参与破产程序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当然享有对自身破产债权的数额、性质、分配顺序有异议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作为原告,将债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如果其他债权人对同一笔债权也存在异议且申请参加诉讼的,将异议债权人列为共同原告。
2、债权人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存在异议
在破产财产确定的前提下,破产债权的申报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个体利益,任何非正当债权人的介入都会导致其他债权人利息的损害。他人申报的债权不仅设计破产程序所需处理的债权总额,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且必然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影响自身债权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作为原告,将有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债务人可提起诉讼的情形
债务人是否对争议的破产债权提起诉讼,理论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该笔债权的债权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管理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但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提起的并非是债权确认的诉讼,而是撤销权的诉讼。
三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条件
(一)前置要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确认之诉的提起有下列前置要件:第一:已经申报过的债权作为起诉的前置要件;第二:该债权须已经管理人调查公示或经审查后编入债权表。如管理人尚未对债权的审查或调查结果进行公示,相关债权仍处于未确定状态,债权人此时无从提出异议。第三:对管理人审查编制的债权表或公示的债权清单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对要件三进一步细化,即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必须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只有当管理人对异议债权不予解释调整,或管理人已进行了解释调整但异议人依然不服时,异议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增设异议程序,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快速化解部分争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因此管理人只有短短15天的时间来完成债权表的审查编制,工作中不免存在信息不对称或沟通不足。如债权人、债务人就此直接提起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拖延了破产程序进度。因此,在破产程序内增设债权异议程序,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异议权,加快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工作。
(二)起诉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首次设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间为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关于这 15 天的起诉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多有争论,而且该规定没有规定管理人的复核回复时间,没有规定异议人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对此,最高院虽然没有更详尽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却在实务操作中,对于逾期起诉的,作出给予支持的裁判。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再95号民事裁定中:事实与理由:宣城市政公司与宣城安美公司签订《合同》,宣城市政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宣城安美公司未支付款项。宣城安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以宣称市政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为由将其债权审核认定为普通债权,宣城市政公司提出《债权异议书》,宣城安美公司以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为由,未确认优先权。宣城市政公司起诉后,一、二审法院以宣城市政公司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为由,驳回起诉。宣城市政公司提起再审,最高院认为:案涉债权进行核查认定日期虽已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的15天,但从该规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内容看,该条款并非作出债务人超出15日不得提起诉讼的规定,一、二审认定宣城市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适用法律错误。并撤销一审、二审的裁定。
四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
(一)诉讼请求的种类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包括两类:一是要求确认自身债权的种类、性质和金额;二是要求不确认他人债权的种类、性质和金额。
(二)诉讼请求的审查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审查,原则上应围绕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但因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对债权确认具有终局和最终的法律效力,所以仍应当进行适度的全面审查。如原告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部分成立,原告对未确认部分提出异议之诉,经审查,原告申报的债权全部不能成立的,应当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不能成立,并据此对债权表的记载进行变更,而不应仅限于原告提出异议的范围。
(三)诉讼请求的提出
管理人向债权申报人出具的《债权审查意见书》,是管理人认定某一笔债权是否成立的具体理由,是债权表的附件。债权人对《债权审查意见书》有异议,就是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成立)有异议,债权人只能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尽管与企业破产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均对债权确认之诉有较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债权认定而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千差万别。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认定有异议,若提起诉讼就只能提出与债权确认有关的诉讼请求。比如:对破产企业是否享有债权?债权类别是什么?是否享有优先权?债权金额是多少?这样的诉讼请求才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请求。
五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建议
涉及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目前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操作缺乏规范,其在诉讼主体、程序适用、保障力度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宜从明晰诉讼主体、完善程序设计、提高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明确判决效力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完善我国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特别是在提起诉讼的时间及诉讼请求方面,要在法律规定中予以明确界定,从而有效解决破产债权确认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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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玲 ,文丰诉讼仲裁部专职律师,洛阳师范学院法学学士。
执业专长:行政事业单位法律事务、国企公司治理及纠纷解决。
刘玲律师执业期间先后为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办事处、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办事处、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街道办事处、《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长城饭店等单位或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了众多民商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及专业的诉讼技能。
编辑 | 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