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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7年前,张某因做生意负债累累,然而祸不单行,妻子因生产女儿后卧病不起身患重病,百般无奈下,张某将两个月大的女儿放在邻村的学校门口,后逃往外地躲债。恰巧路过此处的陈某,见婴儿柔弱可怜,便将孩子带回家中抚养。因陈某家境贫寒,至今未娶。陈某与其母亲在这7年间精心抚养女婴,期间也曾尝试办理收养证明,但因种种阻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
岁月如梭,转眼7年过去了,张某衣锦还乡,心中念念不忘的是7年前遗弃的女儿。于是辗转多方,打听到当年收养了女儿的陈某,于是上门欲要回女儿,并表示愿意给陈某一定的补偿。然而7年的相处,陈某已经和女儿建立了深厚的父女之情,坚决不愿意将女儿归还给张某。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夫妻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陈某与女儿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带回抚养。
律师点评:
陈某对养女的父爱是感人的,但法不容情。根据河南陈杭州律师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然而,陈某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但是,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现行收养规定,若是捡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有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有了证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手续,只有入户登记,收养才算正式完成。而陈某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因此陈某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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