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苗雨律师丨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许多劳动者在离职时河南以德律师,会被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离职协议。通常会约定劳动者承诺与用人单位之间无任何纠纷河南以德律师,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大误解是指在作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具有交易意义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或表示错误,其中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合同订立时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是,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离职协议后反悔或者其他原因请求撤销的,一般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例如(2021)京01民终11625号案,刘某与公司签署了《离职协议》,确认“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与纠纷”。法院认为,刘某明确其签署协议时知晓公司未发放年终奖,加之前述协议中,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且未见有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现刘某离职后又向公司主张年终奖,缺乏法律依据。
又如(2021)沪01民终12274号案,劳动者离职时与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劳动者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诉等)。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业务绩效提奖及浮动岗位津贴未获支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署协议时应当知晓双方之间已结及未结款项情况以及签署该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即便确实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未结款项,上诉人签订协议的行为亦可视为作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思表示,现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离职协议前,应当慎重。必要时可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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