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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什么原则不变
1、司法体制改革要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模式,都需要对国家权力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安宁。至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形式,则与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政治体制和本国国情等紧密相联。
2、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3、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适应新变化、新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观念;
改革的措施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期望,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使改革的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切实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作出的新论断、新概括,也是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来考虑,突破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机制性障碍,以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使司法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5、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的领导来实现的。在司法领域,党对司法的领导重点是对司法工作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改革的举措要有利于加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确保司法机关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有利于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扩展资料
司法体制改革要适合中国的国情
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政权组织形式和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其改革完善必需循序渐进,并适应中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员素质水平、社会发展水平,而不能不切实际,缺乏操作性。
不能只看到西方法治的文明,看不到中国社会的现状,不能离开中国的传统和国情谈中国的司法体制,不能看人家有什么,咱就引进移植什么,人家没有什么,咱就批评甚至取消什么。这种脱离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照搬照抄国外司法模式的主张,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的司法实践,立足于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探索司法工作发展的规律,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渐进变革之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法体制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决定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有哪些
1、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或者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哪些
主要包括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是“重头戏”。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紧密结合自身国情,及时回应社会需要,合理借鉴国际经验,使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渐次展开、与时俱进,成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
一是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和制约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二是改革和完善审查逮捕制度,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工作。
三是加强了看守所监督工作。
四是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五是加强了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完善程序、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了司法机关与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党外人士对政法机关的监督。
六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作用;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推进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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