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如今在神州大地播的那岂是一个火字了得,“老戏骨”的出彩儿打了“小鲜肉”的耳光实在是令民心甚慰河南陈海律师!老艺术家的精彩表演,让人总免不了入戏,该剧之所以受到热捧,不仅在于反腐的主题,还在于采用了贴近现实的案例,更具有真实感与时代感。虽然经过了艺术加工,但剧中人物的所言所行、所作所为,俱有出处。如非法集资、股权质押、受贿、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等,所以,别只看热闹,增强法律意识,我们也来恶补一波法律知识吧!
1.回避?侯亮平是担心引火上身吗?
剧中,蔡成功要举报达康书记的老婆欧阳菁,却发现询问的检察官是陆亦可,并且被告知侯亮平是因为回避,所以不能核实基本材料。于是,又有好奇的小伙伴发问,是不是侯亮平特别谨慎,担心引火上身所以才回避的啊。
其实,回避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而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有体现的,当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参与诉讼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这些相关人员不参与本案的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而回避,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经相关人申请回避。剧中侯亮平就是自行回避。
2.陈海被撞成植物人,是交通肇事or故意杀人?
《人民的名义》刚开播,就有不少小伙伴被剧中的汉东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海圈了粉,万万没想到的是,近60级的连续剧,仅在第5集就遭遇了意外车祸!上一秒还在和妈咪帅气的道别,下一秒就躺在了医院演起了植物人。对于这场车祸,小法和很多小伙伴一样充满疑惑,究竟是简单的交通肇事,还是应了侯亮平的猜测,故意杀人?那么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究竟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第一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公共交通安全河南陈海律师;而后者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不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第二是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后者则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比如某甲在驾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自己不小心而把某乙撞死的,应当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如果某甲为追求至某乙死亡的目的而驾车将某乙在道路上撞死的,那驾驶的车辆就成为了某甲达到让某乙死亡目的的工具,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公安机关之所以暂时定性为交通肇事犯罪,在于现有的证据材料符合交通肇事犯罪。而之所以让人产生怀疑,关键在于对主观要件的认定,既肇事司机的主观心态到底是出于过失而导致的交通事故,还是主观心态上就是通过交通事故来达到至陈海于死地的目的。
随着剧情的逐渐明朗化,案件中的肇事司机就是在他人的指使下,以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来掩盖至陈海于死地的目的,因此背后的主使者与具体行为的实施者(肇事司机)都将会以故意杀人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3.郑胜利的“高招”能否挽狂澜于既倒?
在郑胜利为郑西坡祝贺六十大寿的家宴中,郑胜利对其父说,律师为其出了个“高招”,就是让持股工人以大风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在对外质押股权时没有征得持股工人的认可为由起诉蔡成功,然后就能把所质押的股权要回来。可是,这类官司该怎么打?
首先,蔡成功在对外质押股权时没有征得持股工人的认可,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再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就应当认定蔡成功与山水集团所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继而推翻原有生效判决,达到重新取得股权的目的。虽然最后仍然免不了承担返还山水集团贷款的民事责任,不过对于拆迁即将获得的10亿补偿款来说也还是承担得起的。
但是,这个“高招”真的能挽狂澜于既倒吗?恐怕不容乐观。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要求的是“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恰恰在现实审判中《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我查询了大量案例后发现是存在两种裁判观点的,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款存在于《公司法》总则中,具有对外效力,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应的作为担保合同相对人也就具有审慎审查的义务,如果担保人未能尽到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就应当归于无效。个人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文章来源:北京亿律平台律师
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罗超律师
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张剑亭律师
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郑学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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