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南绿建律师:
赵婷 陆赟 冯甬博
一
前言
2021年5月30日河南绿建律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南绿建律师;具体包括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推进“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依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等工作重点。该指导意见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进行了认定, 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受《指导意见》的影响,证监会和各交易所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拟上市公司的关注度也再度升级,尤其是环保问题,已成为反馈必问的重点内容。笔者将在本文中通过对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解读,结合目前证监会和各交易所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拟上市公司的反馈问题和审核口径,分析探索“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审核关注点,供“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拟上市企业实操参考。
二
“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及项目的认定思路
目前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及项目认定的主要逻辑基本按照从普遍原则(行业认定)到特殊情况(拟上市公司个体特征)的思路,从拟上市公司的所处行业出发,认定其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若其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则基于拟上市公司或相关项目的特殊性,来论证拟上市公司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或其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从行业角度判断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
根据《指导意见》,目前生态环境部认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共六个类别,即 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后续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范围在国家层面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有权统筹调度行政区域内“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情况,后续每半年更新。截至目前,山东省、河南省、海南省、江西省、广东省、上海市等多地均已发布相关通知或意见,明确了该省(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范围 [1]。未来随着各省(市)的政策不断更新,“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范围也将不断变化。
经笔者查询相关案例总结,若拟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均不属于上述“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所涉项目也不涉及上述“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则面对反馈问询时,需明确拟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分类,说明其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此外,还需对募投项目中所涉项目的所属行业进行明确,说明其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从公司项目角度判断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
经笔者查询相关案例,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并不当然认定其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目前已过会的上市公司亦不乏主营业务本身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依旧成功过会的情形。其主要论述逻辑为: 发行人所处行业均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其自身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对于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论证,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企业
(1)采购能源的种类
通过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能源采购相关的支付凭证及发票、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明确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消耗的能源。一般有利于发行人论证的消耗能源种类包括蒸汽、水、电力此类不涉及燃煤等高耗能、高排放的物质。
(2)平均能耗情况及能源采购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发行人需将报告期内的主要综合能源消耗情况折算为标准煤数量,将发行人的平均能耗与我国单位GDP的能耗进行对比,确保其远低于我国单位GDP的能耗。此外,发行人需 关注采购能源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确保占比在报告期内长期处于较低的状态,以此说明发行人生产过程中并非主要依赖于消耗能源,耗能相对较低。
(3)是否属于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2021年7月2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并附有《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被列入名单的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属于高能耗企业。2012年7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附件中含有《28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录》。
因此, 发行人需查明其是否属于专项节能监察企业,明确其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列入其列示的《28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录》,并时刻关注名单和目录的更新情况。
(4)是否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5月16日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 38 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与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需做好排放监管, 防止出现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形。
(5)综合能耗是否符合所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发行人需主动查询所涉产品的行业标准,将行业清洁生产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适用标准与报告期内发行人自身该产品的综合能耗指标进行对比,确保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产品综合能耗低于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能耗指标,符合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6)发行人采取的节能降耗措施
笔者建议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可以 采取一定程度的节能降耗措施,例如采用清洁能源、更换使用连续化、大型化、自动化、高效节能的设备;优先选用国家及行业推荐的能耗低,效率高的节能型机电产品和仪器,按工艺生产运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设备大小,减少设备能力空耗等。
2. 发行人是否属于“高排放”企业
(1)是否已经对排放的污染物采取了防治措施
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具体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均属于排放的污染物,所有污染物的排放均需 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发行人需明确污染物的种类和名称、处置的方式、处理的标准、 处置的机构以及该处置机构的资质。
(2)是否已经安装并运行了合适的环保设备
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所涉的具体排放物,若为自行处理后进行排放的,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环保设施,并 确保该环保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未超出发行人污染物的实际产生数量,确保环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转,能够有效处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存在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主要污染物的处理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3)污染物排放是否低于排放限值
发行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需严格按照生态环境局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污染物总量进行排放,确保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检测值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 主要污染物不存在超量排放的情形。
三
建议
自2021年5月30日《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各监管机构对涉嫌“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审核都日趋谨慎,对于正在准备IPO的相关企业,除上述认定思路中所涉内容外,笔者建议关注以下方面:
(一)关注产业结构问题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产业结构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对于“限制类”行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规定 禁止投资,要求投资管理部门对“限制类”行业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淘汰类”行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规定禁止投资,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2]。因此,除特殊情形外,拟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般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
证监会关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0的回答中明确表示,“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1)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在实践中,若拟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行业,其持续经营能力将受到证监会和各交易所的关注。笔者建议企业提前关注所处行业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行业,通过开发新产品、优化生产工艺等方式尽可能避免落入其中;若企业涉及“淘汰类”“限制类”行业,笔者建议企业关注“淘汰类”“限制类”行业产品占整体企业营业收入的占比情况,提高非“淘汰类”“限制类”行业产品的收入,从而确保自身持续经营能力不受负面影响。
除此外,若发行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属于相关部门发布的行业规范条件中属于鼓励类技术的工艺或技术,将有利于佐证其不处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论点。
(二)关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问题
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问题和“高耗能、高排放”问题同为涉及环保的重要问题,当证监会和各交易所提及“高耗能、高排放”事宜时, 通常会对拟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进行提问。2007年以来,经不断更新,第12版名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于2021年10月发布,包含932项“双高”(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159项除外工艺、79项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在IPO过程中,若拟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双高”产品,则证监会和各交易所将会关注 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拟上市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并要求拟上市公司明确未来压降计划。因此,笔者建议企业提前布局和规划, 一方面时刻关注生产的产品或未来规划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防止因主营业务可持续问题对企业上市造成障碍;另一方面,若企业存在生产相关产品的情形,需要不断优化产品生产工艺,不依赖“双高”产品所带来的收入,并做好相关产品的压降计划,降低相关产品的收入占比。
(三)关注经营合法合规性
不论是发行人主营业务还是拟建的募投项目,其投产前后所需取得的环评批复、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证的取得情况均为审核关注的重点,所涉产能是否超标也是反馈问题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内容。对于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而言,更是能够佐证其是否存在违规排放污染物情形的重要内容。因此,相比较其他拟上市公司,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应当从报告期开始就重点关注该问题,且 不仅应关注程序和手续上的完备,还应重点关注实际生产经营、能源采购、污染物处理和排放与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所述内容的一致性,尽可能减少因此产生的合规问题,避免因程序问题对未来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四)委外加工主体的资质及合法合规性
经笔者查询案例,若发行人的业务存在委外加工的情形,监管机构会将生产资质、合规生产的相关标准延伸至委外加工主体,其目的为审核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委外加工规避环保核查的情况。因此,若企业涉及委外加工的,应当 对委外加工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核,且尽可能避免存在重污染工序、核心生产工序委外的情形。
四
结语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目前为国家重点整治对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司长刘德春在最近的一次接受记者问答时明确提出要“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目前从国家到地方监管都日趋增严,许多省市都已经暂停或推迟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审批工作。因此如果企业本身或新设募投项目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很有可能因此中止或延迟上市,给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但是,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并非被资本市场所“抛弃”,政府整治的目的并不是“消灭”,而是“改良”,通过笔者上文所述可见,即便企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只要其能够通过本文所述的方面证明其“先进性”,依旧能够成功上市。对此,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应当及早采取行动,根据企业的行业、业务实况和特点,结合上市规则和审核要求,提前布局和规范,不仅有助于推动上市进程,而且将是企业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改变产业结构,实现公司长足发展的良好契机。
[注]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9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本通知所指“两高”行业,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明确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两高”项目,是指“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16个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两高”项目范围目前确定为钢铁、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碳素、铜铅锌硅冶炼(含原生和再生冶炼)、水泥、石灰、建筑陶瓷、砖瓦(有烧结工序的)、耐火材料(有烧结工序的)、刚玉、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22个行业投资项目中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后续,国家或我省对“两高”项目范围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通知》,文件明确:“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主要指水泥、玻璃等)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国家和省对“两高”项目管理范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两高”项目的范围: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项目为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含兰炭),煤电,长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两高”项目范围暂定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的项目,对上述行业的项目纳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后续国家对“两高”项目范围如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本市“两高”行业包括煤电、石化、煤化工、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金属、化工、造纸等10个行业。本市“两高”项目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统筹建立和管理。国家及本市对“两高”行业和项目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第十九条: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相关政策文件网址链接:
1.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mee.gov.cn)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 (sdein.gov.cn)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 (shandong.gov.cn)
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 (shandong.gov.cn)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shandong.gov.cn)
6.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通知 (hainan.gov.cn)
7.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gd.gov.cn)
8.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henan.gov.cn)
9.江西省人民政府 工作动态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jiangxi.gov.cn)
10.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 (sh.gov.cn)
11.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 (mee.gov.cn)
The End
作者简介
赵婷 律师
杭州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 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通讯与技术
陆赟律师
杭州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冯甬博 律师
杭州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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