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是指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那么劳动者“性骚扰”被辞退合法?
网友咨询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事务所:
员工有性骚扰行为,单位可以开除吗?
广东华台律师事务所王晓君律师解答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事务所:
可以。
尽管目前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事务所我国还没有把防止性骚扰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性骚扰违背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恶化工作环境,对员工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一些企业,特别是外企,在其工作规范中开始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制止性骚扰,依据的只能是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辞退员工也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采用过错辞退。
要辞退性骚扰行为者,应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1、将性骚扰作为一种公司禁止性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2、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作为辞退的理由;
3、有充分的该员工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
4、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公示;
5、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协商制定。
广东华台律师事务所王晓君律师解析:
对员工、顾客或者其他应邀来访人员恶意攻击、实施暴力、恐吓、诋毁名誉、辱骂、发生肢体冲突或猥亵、性骚扰的,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作为单位管理人员,不仅要做到自己不去骚扰别人,同时也应尽到性骚扰防范职责。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王晓君律师简介
大家好,我是王晓君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华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抖音百万粉丝法律博主(邻家晓君律师),执业10年之余,帮助过上千万人,我坚信“没有办不成功的案件,只有不下功夫的律师”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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