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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食品犯罪律师

河南食品犯罪律师(河南食品事件)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23 02:36:07 浏览15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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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政务处分对象范围界定

二、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影响

(一)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种类

(二)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影响

三、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差异对比

四、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注意要点

(一)注意政务处分与国企内部规章制度有效衔接

(二)注意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原则

(三)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的辩证统一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河南食品犯罪律师,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也在不断深入,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规定也日趋全面。特别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颁布以来,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管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是进一步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为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提供河南食品犯罪律师了基本遵循。

一国有企业政务处分对象范围界定

结合《政务处分法》第二条及《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政务处分的对象应当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为进一步准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一书,所谓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退休或离职而脱离监管,对于已经退休的国企管理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然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案件结果相应调整待遇。

此外,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都属于《政务处分法》的监管范围,对于普通岗位的国企员工,鉴于其与国有企业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因劳动者违反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国有企业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影响

(一)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种类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的分别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相应的处分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和撤职二十四个月。

(二)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影响

对于受到政务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言,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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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且未再给予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期间届满后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需要说明的是,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降级或撤职的,即便处分期间结束,也不恢复原级别、职务。

三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差异对比

在适用对象方面,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之相比,政务处分的对象为公职人员,其适用范围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此外,党纪处分的对象应为党员。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党员在界定标准上的不同,实践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党员身份的现象极为常见,因此,该三者在适用对象范围上呈现交叉适用特征。

在处分权限方面,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行政处分应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与之相比,政务处分的决定由监察机关作出,党纪处分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作出。

在处分种类上,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均明确列举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该六类,而党纪处分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四国有企业政务处分的注意要点

(一)注意政务处分与国企内部规章制度有效衔接

注意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合规。随着《政务处分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管范围之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政务处分有了明确依据。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劳动者,与国有企业之间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岗位的变更、薪资待遇的调整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而不能仅依据《政务处分法》即解除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政务处分法》处于同一位阶,因此,国有企业应当主动完善自身规章制度,以使得《政务处分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效衔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河南食品犯罪律师:(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河南食品犯罪律师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基于该规定,国有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政务处分法》列明的违法行为。一旦相关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处分时,为后续劳动关系的变更处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撑。同时,如前所述,虽然国有企业普通员工不属于政务处分对象,但其仍然要受到《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管。因此,国有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充分考虑《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国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政务处分法》的有效衔接,更有利于对国有企业员工的统一监管,确保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合规。

(二)注意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原则

实践中,很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具有中共党员身份,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纪委对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时,一般应当与党纪处理有效匹配。具体在轻重程度匹配上,通常而言警告和严重警告两项党纪处分一般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四项政务处分相匹配;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三项党纪处分一般与撤职、开除两项政务处分相匹配。例如,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披露的原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首席发展顾问窦荣兴违法违纪案件,河南省纪委监委明确指出窦荣兴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窦荣兴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本案中,即深刻体现着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相统一原则。

(三)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的辩证统一

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二者辩证统一。一方面,二者同属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都有着重要的监督、制约、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二者在监管主体上存在差异,政务处分的作出机关为监察机关,处分的作出机关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单位。二者从不同方面相互配合、共同监督。与此同时,正是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双重制约、双重监督,因此,在适用政务处分还是处分这一问题上,监察机关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充分协商,从有利于查清事实的角度确定调查主体。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出于保护内部员工的目的抢先给予轻处分从而达到规避监察的目的。对此,《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一旦监察机关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单位给予的处分不当,应当提出监察建议。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此外,为维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当明确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对此,《政务处分法》更是有着明确的回应,即《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五结语

作为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处分法》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明确监管要求极大的解决了因监察对象范围的多样性而带来的处分依据不统一问题,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类型及不同类型下的政务处分结果和相应的法律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管制度,为更深程度的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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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明启,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王明启律师自从业以来,先后为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楷润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绿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南力科管线探测技术有限公司、知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并全程参与郑州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整等破产项目。

先后为武汉铁路局旗下数家单位、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艺轻纺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诉讼服务,多次参与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群体性案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法律服务经验。

编辑| 陈培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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