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河南洛阳新安县婚姻律师,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与给子女。
有个案子,双方在2018年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和儿子,待儿子年满18岁后,该房屋则归儿子所有,女方配合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23年,女方将该房屋出售。
男方认为女方河南洛阳新安县婚姻律师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河南洛阳新安县婚姻律师的合法权利,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将卖房款返还儿子。本案中,男方为原告,女方为被告,儿子为第三人。
女方辩论
1、男方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案由虽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实际权利人应为第三人,故第三人应作为原告,而男方应作为法定代理人。
2、案涉房屋女方已经出售,出售款项为34万元,本案涉及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行为并未实际履行,现女方撤回对第三人的赠与。
法院观点
原、被告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双方因离婚协议中涉及该房屋内容的履行发生争议而引发诉讼,男方作为原告与讼争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支付房屋出售款34万元。
婚姻律师说法
本案中双方约定:“待儿子年满18岁后,该房屋则归儿子所有,女方配合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从内容上看属于附期限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07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第三人还未年满18岁,但被告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河南洛阳新安县婚姻律师他人并办理河南洛阳新安县婚姻律师了产权转移登记,导致第三人年满18岁后,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亦无法履行。
因此,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向第三人支付房屋出售款。